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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9-02-01 10:22:00

修订后的《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包括10条,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一、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考虑

一是更加突出应用导向。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出台以来,信用工作正逐步从顶层设计向应用发展方向转变,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在审批服务便民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等文件中多次提出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立“事前告知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合奖惩”的全过程信用管理模式。本次《管理办法》修订也将信用应用推广作为重点方向,加大支持力度。二是更加突出对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支持。国家在推进信用建设过程中,越来越注重发挥各类主体尤其是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部署,在《管理办法》中将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列为单类,在信用风控模型、评估技术、服务产品及运行模式开发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发展。三是更加突出项目规范化管理。通过第三方专业评估、信用管理、绩效评价等方式,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操作流程。

二、重点条款解读

1.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二、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四类:一是公共、市场等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信用信息应用推广,三是开发信用风控模型、评估技术等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四是监测评估、宣传培训等信用建设环境优化。其中,一至三类属于无偿资助类,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核定总投资或总费用的50%,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四类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类,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实施。

2.项目申报(第六条)

明确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专项资金实施的年度目标和重点支持方向,报经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时间、地点等具体要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需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第七条)

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受理、综合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估意见,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4.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第八条)

采用协议管理机制,明确验收需报送材料清单,完善重大事项变更、项目撤销、绩效评价等资金管理流程,进一步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5.信用管理(第九条)

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诚信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对国家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严重失信主体取消申报资格。建立项目主体信用档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

来源:上海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