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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部门使用信用报告指南

更新时间:2017-12-04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对政府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使用部门)使用信用报告提供业务指引,完善信用奖惩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信用报告是指信用服务机构根据使用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使用部门认可的操作规范和评价指标,在对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被征信主体)进行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对被征信主体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进行判断、分析、评价所形成的书面材料。

本指南供使用部门使用信用报告时参考。

 

第二章   信用报告使用条件

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实际情况,从自身的职能和需求出发使用信用报告:

一、在工作中需要获取行政相对方信用信息,信息来源为外地区政府部门,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机制无法获取或者难以便捷获取的,使用部门可以使用信用报告;

二、在工作中需要获取行政相对方信用信息,信息来源为政府部门以外的社会领域,使用部门自主采集难以获取或者获取成本很高的,使用部门可以使用信用报告;

三、需要核实行政相对方提供材料中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时,使用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对行政相对方信用信息进行核实;

四、对行政相对方信用状况负有后续监管职责,但实施信用后续监管所需的人力、时间成本较高,或者行政相对方有关信用信息难以获取时,使用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对行政相对方信用信息进行跟踪核实。

五、使用部门认为有必要使用信用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用报告使用领域

一、一般使用领域

(一)资质认定

使用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各类资质进行评测、认定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软件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拆迁企业资质等领域。

(二)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部门根据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评审确定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产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

(三)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

使用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政策采购供应商或工程项目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办理等。

(四)人事事务

使用部门对各类人事事务申办、人才职业(择业)流动等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人事信用信息进行评估、认定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务员招录用、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户籍人才引进、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人才职业流动等。

(五)福利事务

使用部门对各类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过程中涉及的个人和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认定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保障性住房申请和享受、社会救助管理等。

(六)表彰评优

使用部门对各类主体进行打分、评比、排名并给予特定荣誉,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个人、商品、服务、品牌等的表彰。

(七)行政监管和社会公共管理

使用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各类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管以及其他社会公共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后续抽查等活动。

二、扩展使用领域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对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进行特定扩展。

 

第四章   信用报告的功能、内容和效力

一、信用报告主要功能

(一)反映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

信用报告通过政府、市场、行业、社会等多种信息采集渠道,全方位调查和反映被征信主体过去和当前的信用状况。

(二)预测、规避履约风险

信用报告能够对被征信主体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对分析,评估违约风险,预测被征信主体未来的信用状况。

二、信用报告主要内容

(一)个人信用报告

内容一般包括:

1、身份信息:被征信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用以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2、银行信用:和被征信个人的信用卡交易和贷款有关的记录,通过个人负债历史判断未来偿还能力和偿还意愿;

3、非银行信用:被征信个人与商业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信息;被征信个人在公共事业服务单位的缴费与欠费信息;

4、公共记录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被征信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包括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企业失信信息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而形成的公共记录;

5、查询记录:被征信个人的信用报告在最近6个月内所有被查询的记录的汇总;

6、异议信息:被征信个人对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添加声明的方式在信用报告中予以反映。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达成定制信用报告协议,对上述报告内容进行缩减、修改、扩展或调整顺序。

(二)企业信用报告

内容一般包括:

1、基本信息

(1)企业注册资料

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

(2)组织机构代码信息

质监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3)股权结构信息

被征信企业的股本结构状况。

(4)主要股东背景

被征信企业股东情况和实力。

(5)附属机构和关联企业

被征信企业的附属机构和关联企业。

(6)管理层及员工信息

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背景和从业经历;员工数量和素质。

(7)历史沿革

对被征信企业历史重要事件的回顾。

(8)其他基本信息

被征信企业的开户银行和帐号信息、办公设施、联系方式等。

2、资质信息

包括被征信企业获得的各种行政许可和业务资质。

3、经营信息

(1)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

被征信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种类,所属的行业分类,以及各类业务在企业所有业务中的地位。

(2)采购情况

被征信企业采购的主要产品和服务、主要的供应商及支付方式,采购频率等。

(3)销售情况

被征信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区域,销售方式及渠道,主要的客户群及重要客户等。

(4)交易方评价

被征信企业的交易方对其的评价,以及在市场和行业中的普遍口碑。

(5)其他经营信息

包括进出口情况、行业背景、行业对比分析等。

4、财务信息

(1)财务资料

包括被征信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资料以及主要财务比率。

(2)财务说明

主要针对财务数据中的异常数字进行解释。

(3)其他财务信息

包括引用权威机构的行业财务指标、行业财务指标对比、财务指标的行业排名和区域排名等。(如数据来源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数据库,需注明样本数量。)

5、知识产权信息

包括被征信企业持有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

6、公共记录信息

(1)司法记录

被征信企业的历史诉讼时间及结果、当前诉讼情况等信息。

(2)行政记录

主要包括:

a.纳税记录:被征信企业的纳税情况,以及是否受税务机关的表彰或处罚等信息。

b.工商处罚记录

被征信企业是否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工商管理机关处罚的信息。

c.质量监督记录

被征信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表现,是否受质量管理部门的表彰或处罚等。

d.其他行政记录

其他与被征信企业信用相关的行政记录,包括各种行业部门监管记录、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信息、海关监管信息、价格监管信息、外汇监管信息、其他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社团组织等方面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3)其他公共记录信息

包括社会组织授予的荣誉信息、银行信用等级以及媒体、电子交易平台等主体记录的关于企业的正面和负面信息。

7、重要事项

对被征信企业信用有重要影响的事件,包括管理架构或重要负责人的调整、发展方向或经营战略的变化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8、评价与综述

(1)报告摘要

对被征信企业规模、性质、历史、经营绩效、主营业务等方面重要信息的简要概括,便于快速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

(2)信用评价

对企业规模、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信用表现、信用等级的评价,可通过文字综述、信用评分或信用等级等形式表现,使用等级符号表示的需要提供等级符号释义。由多家信用服务机构分别提供信用报告的,建议使用部门事先统一等级符号形式及释义。

(3)信用报告有效期

信用报告有效的时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与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达成定制信用报告协议,对上述报告内容进行缩减、修改、扩展或调整顺序。

三、信用报告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信用报告仅供使用部门参考。如使用部门对信用报告效力有特殊要求,可与信用服务机构协商达成特别约定。

 

第五章  信用报告使用流程

一、一般流程

(一)使用部门确定食用报告需求和标准

使用部门应当事先明确使用信用报告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使用信用报告的程序规划、信用服务机构委托和定价模式、信用报告标准以及投诉渠道等内容。

使用部门可以参考本指南确定上述规则和标准。

(二)使用部门公告

使用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告知信用报告使用的制度安排,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布使用信用报告的程序规则、信用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委托和定价方式、信用报告标准以及投诉渠道等内容。

(三)选择信用服务机构

使用部门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选择。依法设立并经相关监管机构许可或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均属可选择范围。

为了保证信用报告质量,使用部门应当通过组织公开招投标、评测信用报告质量、设定机构入围条件等方式,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遴选。

(四)委托信用服务机构

信用报告的委托方可以是使用部门、被征信主体等,具体采取何种委托方式由使用部门确定。

信用服务机构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合同时,应确定调查程序、期限以及服务费用,其中付费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确定。

委托方对信用报告有其他要求应当在此阶段提出,并与信用服务机构达成协议。

(五)信用报告定价

使用部门作为委托方的,信用报告定价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采取公开招标或者设定机构入围条件等方式选择信用服务机构的,使用部门可以与信用服务机构协商确定信用报告价格或者项目费用总额;

2、在试点活动中使用部门采取项目总包的方式委托一家信用服务机构的,使用部门可以与信用服务机构商定项目费用总额,不确定单个报告价格;

被征信主体作为委托方的,使用部门可以不明确信用报告价格,只规定信用报告的内容和质量。

对信用报告有统一定价的,建议报物价部门核准。

(六)信用报告制作

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对被征信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评审等,在使用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出具信用报告。

(七)异议处理

使用部门或被征信主体对信用报告有异议的,可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复评要求并提供补充资料,信用服务机构收齐补充资料后,应当在使用部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新的信用报告,作为最终结果。

(八)信用报告使用

信用报告仅供使用部门使用。为拓展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经原使用部门同意,其他使用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参考使用。

(九)信用报告归档

信用报告由委托方负责归档。

(十)信用报告公示

使用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信用报告全文或部分报告内容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十一)投诉受理

使用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本部门使用范围内受理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投诉,并告知市征信办。

二、信用报告质量后评估

使用部门在使用信用报告之后,可以单独或者会同市征信办评估信用报告质量和信用服务机构服务水平。

信用报告质量后评估可以通过使用部门自评、组织行业专家评审和信用服务机构互评等方式进行。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使用部门继续使用信用报告时遴选信用服务机构的依据之一。

三、特别流程

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定使用信用报告的特别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