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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信用评级多方合作机制

更新时间:2007-07-10 00:00:00
    在信用评级制度构建中,政府、企业、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构成。依据中国的国情和现状,中国人民银行在促成中国的信用评级制度,推广信用评级,尤其是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方面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在债券市场中,由于人民银行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制度,要求发债企业必须进行评级,并形成了成文的操作流程,商业银行、企业和评级机构之间承担的角色是相当明确的。而在信贷评级市场,1994年后,出于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的需要,在当地人民银行的扶持下,厦门、深圳等东南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开始尝试由外部评级机构对贷款大户企业进行评级。由于在发展之初没有统一模式,各地人民银行指导和监管的要求和思路也不尽相同,所以形成了具有鲜明区域特点的多种发展模式,在各类模式中,商业银行、企业和评级机构之间的作用和角色都不尽相同,各地信用评级的普及程度也各有不同。而要构建信用评级多方合作机制,人民银行的作为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首先要对各方的需求有所把握,然后再采取措施,搭建多方合作平台。
一、信用评级参与各方的需求
1.商业银行的需求
    根据调研,商业银行在信贷评级市场中,作为信用评级报告使用一方,希望能通过信用评级和信用评级报告,帮助商业银行了解信贷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企业的潜在风险点,控制单一企业的信用风险,进而结合银行的风险偏好,掌握整个银行信贷资产组合的风险暴露和VAR。
    由于中国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时间尚短,内部评级体系运作尚不完善,缺乏数据积累,特别是缺乏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的数据,难以进行合理的压力测试及对评级结果的返回检验。所以在我国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完备的内部信用评级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作为风险度量或计量的依据,也即采取标准法。进一步说,外部信用评级在理论上应该可以成为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有着巨大的需求。
    但在现实中,由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信贷市场评级却得不到商业银行的积极响应。2005年人行征信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借款企业信用评级的步伐明显加快,选择了天津、四川、湖南、湖北、江苏、浙江、重庆、山西等8个省市作为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第一批试点省市,2006年又北京、河南、河北、江西、安徽、广东、福建、辽宁、陕西等9个省市入选纳第二批试点省市名单。但是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统计,信贷市场主体评级业务,2006年在增加了9个试点省市的情况下,参评企业却仅有43158户,比2005年的55000户下降了近8000户。这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商业银行使用外部评级的主要目的应该是控制贷前信用风险,了解企业的风险点。但是现在的外部评级往往和贷款卡年审挂钩,采取每年强制定期复评一次的行政推动形式,是一种事后的评价,弱化了外部信用评级的作用,使得外部评级某种意义上成为了一种形式主义。
第二,评级机构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影响了商业银行对评级报告的使用。在行政推动下,很多商业银行对信用评级报告不感兴趣,甚至根本不看。这一方面与评级制度设计相关,另一方面也与评级机构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评级机构的公信力尚未建立起来有关。许多商业银行中有多年经验的信贷人员,对由评级机构中年轻的评级人员撰写的评级报告当然是不屑一顾的。
第三,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不强。风险管理尤其是信用风险管理是中国商业银行管理的薄弱环节,这与多年来我国银行业国有体制不无关系。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的改革,特别是国有大型银行上市,对风险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商业银行也纷纷着手建立了内部评级制度。但是到实际信贷操作部门,信贷人员的素质和风险管理意识使其不能很好地贯彻内部评级制度,而不同地区的信用风险意识差异也使得信贷市场主体评级在不同的试点地区开展情况不同。
2.企业的需求
    对于企业来说,进行信用评级的目的是证明自身的资信能力,获取商业银行的贷款。所以资信情况较好的大型企业往往比较愿意参与信用评级,甚至于向业内比较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主动评级的需求,而那些资信情况不佳的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热情则不高,经常为获得一个较高的级别给评级机构施加压力,也往往认为评级收费是企业的一种额外负担。
在每年贷款卡年审时要求企业进行评级,由企业支付评级费用的做法是国内各地开展信贷市场信用评级采用的比较多的一种制度安排。每年推行此项工作时,都可能会遇到企业不予配合的情况出现。因为外部信用评级并没有和企业的直接利益挂起钩来,企业信用级别的高低并不必然导致贷款利息的多寡。跟踪评级时,信用级别的升降也很少导致贷款规模的缩放。由企业支付费用,提供资料获取一个用途不大的信用等级,而且每年都要开展一次,企业的热情自然也不会太高。如果没有行政的强制制度,如每年贷款余额达到一定金额的企业必须参与信贷市场主体评级,很少有企业愿意主动参与评级。这就造成了在某些试点地区第一年企业参评热情还比较高,到第二年复评时就比较抵触的现象。
    3.评级机构的需求
   信贷市场评级是我国评级机构主要收入来源,据统计96%以上的评级收入都来源于主体评级。对于评级机构而言,自然是希望评级市场越大越好,评级业务越多越好。评级机构的发展需要稳定的收入来源作为积累的基础,需要强大的基础数据库作为运作的支持,需要完善的制度作为优胜劣汰、有序竞争的依据。而现实中,这三个条件都没有很好地支持评级机构的发展。
    第一,评级机构发展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无论是完全行政划拨还是名义上市场化竞争的信贷评级市场分配到一家评级机构的收入都非常有限,而且其中还有相当大的部分要返还给商业银行甚至是一些地方的人民银行。据统计在全过气十多家评级机构中有近半数处于亏损状态,评级机构的生存都存在困难,更难以提高评级水平,开拓评级市场了。
    第二,我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都集中在政府部门或者是一些准政府的行业协会手中。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于2006年1月和8月正式运行。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多次表示将来要依法向合格征信机构的合法用途开放基础数据库,在法制条件具备后,人民银行将依法推动基础数据库逐步向具有合格资质的信用评级等社会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以满足市场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等征信增值服务,但就目前而言,“依法”和“合法”都还无法确切定义,评级机构也就难以从外部获得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而从内部积累来看,信用评级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每年每家评级机构的业务量也比较有限,数据库的投入对评级机构而言又花费不菲,所以很难累积起强大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
     第三,我国的评级制度刚刚形成,很多规范还有待建立。按照中央的方针,信用评级业应该是实行特许经营的行业,因为评级行业涉及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在设立时应该有着较高的标准。但是由于准入法律的缺失、审批主体的模糊,评级机构一直处于自我发展状态。据统计目前我国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专业评级机构有73家,专业评级人员近千人。如此多的机构,一方面蚕食市场,另一方面难免鱼龙混杂,影响了信用评级的公信力。针对这一情况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法规制度,但是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信贷市场评级都倾向于有自己的市场推动和机构监管方法,使得全国统一的优胜劣汰机制难以形成。
二、人民银行的作为空间
    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成立,其主要任务是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强化了信用评级业主管机关的定位。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征信后发国家,政府应该介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过程。人民银行作为信用评级业的主管机关,在信用评级制度建设中的定位应为:(1)信用评级制度建设的驱动者。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制度的驱动包括信用评级制度建设的宣传、调研、理论和政策研究、培训、培育征信市场、培养信用管理人才,促进金融机构和企业使用征信数据或信用报告等。(2)信用评级制度的规划或设计者。为使信用评级制度能够与其他金融、经济系统融为一体,减少建设中的体系或制度冲突,需要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中国国情的信用评级制度框架,以充分发挥信用评级的作用,提高制度的效率。(3)法律、法规的制订者、解释者和执行者。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征信管理条例》等征信基本法律的起草、协调、推出。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在其自身立法权限内出台了一系列信用评级业的监管规章。(4)征信数据的整合或中转站。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信贷数据的中转站,有实力也有能力建立起国家级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且维护保证数据库的正常运作和信用信息的合法开放。
     在作为方面,2004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发第22号公告,表明要管理信用评级业后,人民银行整章建制,相继出台信用评级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行业监管制度,该类制度主要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准入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二是行业支持制度,该类制度的目的在于使用评级机构的服务和产品为金融监管服务。同时在信贷市场主体评级中,人民银行也积极推进,推出了两批共17个省市进行试点。这些显著的制度建设成果,表明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用评级业起步是相当成功的。
    在信用评级多方合作机制中,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商业银行和企业这三块主要参与方。在这三块中,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影响力和决定力越来越大。除了信用评级机构外,还有商业银行和企业这两块评级的主要需求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分工,中国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需求施加影响。即从总量上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和风险偏好。而且还可以通过利率手段调控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方式,从而提升企业对信用评级的需求。
三、人民银行搭建平台的措施建议
    在分析了信用评级参与各方的需求和人民银行的定位与作为空间后,提出如下建议,以形成由人民银行来搭建平台,构建多方合作机制的举措。
    第一,明确人民银行的监管者定位,不宜直接参与信用评级工作。
上文指出在我国部分地区,某些信用评级机构脱胎于中国人民银行,限于历史和现实的因素至今仍与当地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有着千思万缕的关系。有些在人民银行的机关大楼里办公,有些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展评级工作,甚至于有些评级机构要向当地人民银行缴纳评级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分成,否则的话信贷市场评级工作很难推进。这些现象与人民银行监管者的超脱地位是不相符合的,影响到了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并助长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依赖性。
在我国以政府驱动模式为主的信用评级后发国家的模式下,人民银行介入信用评级的程度必然会较深,但是人民银行应该首先明确自身监管者的定位,做好信用评级市场的驱动者、制度的设计者、法规的制订者、机构的监管者的角色,不干涉评级机构的内部运作,不直接参与信用评级工作,以避免寻租现象及不公平竞争的产生。
    第二,出台信息共享制度,向合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合法开放征信数据。
对于信用评级机构来说,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者的权利应该和数据业务支持者义务对等起来。中国人民银行掌握了信贷企业的基本数据和违约记录,还正在将其他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汇总到人民银行的基本数据库中,而信用信息数据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生存发展都是相当重要的。目前这些数据只对系统内的金融机构开放查询,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的价值还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虽然《征信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迟迟没有出台,但是推出信用信息共享制度,解决“合格”和“合法”这“两合”问题已迫在眉睫。实际操作的办法设计越细,越早出台,越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起到帮助作用。数据和市场的共同制约才能帮助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实现。
    第三,完善评级机构监管,提高信用产品质量,提供评级机构的衡量标尺。
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可以参照其他行业的监管机制,采取主管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建议尽早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出面解决诸如产品定价,评级人员及评级工作时间规定,评级程序和行为准则等问题,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行政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标准的制订,违规的处罚措施等。人民银行需加大对评级机构内控制度和评级报告质量的检查考核力度,建立违约率测算模型,以违约率作为衡量评级机构优劣的标尺,以评级报告质量优劣,违约率的高低形成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从而促使信用评级机构提高信用产品质量,提升整个行业的公信力。
     第四,重新设计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制度,促使商业银行使用信用评级报告。
要解决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报告使用率不高的问题,必须从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重构上入手,目前对商业银行而言,很多地方每年一次伴随贷款卡年审开展的信用评级报告是作为一种信用风险防范的手段,是一种事后的程序控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大。人民银行在信用评级制度上可以将信用评级这道程序前置,放在商业银行的贷审会前,将外部评级结果和内部评级结果一起提交,作为商业银行考虑是否向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依据。人民银行可通过窗口指导积极促进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的级别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整贷款利率,以弥补企业违约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可以要求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报告中增加授信额度规模的测算,以作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规模的参考。在事中控制中也要加强不定期跟踪评级,把信用评级纳入贷后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及时揭示企业的风险点的变化,以帮助商业银行预防信用风险,迅速采取相应手段尽可能降低损失。只有让商业银行真正从信用评级制度中受益,商业银行才乐于使用信用评级报告。
    第五,加强信用评级宣传,使企业乃至全社会提高信用意识,普及评级知识。
信用评级在我国毕竟是一新生事物,至今仍有很多人、很多企业不了解,甚至都没有听说过这一事物。在各地信贷市场主体评级的推进过程中,当然可能会遇到一些阻滞。从人民银行的角度出发,可以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加强征信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从面上宣传,还可以印发一些小册子给企业的财务人员及高管,让他们了解信用评级的基础知识和参加信用评级能给企业带来的好处。宣传工作做好了,信用评级普及率提高了也有利于评级人员与企业配合工作,开展现场调研。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是向企业收费,因此只有企业愿意予以积极配合,信贷市场的主体信用评级才能长期有价值地开展下去。
    第六,组织信用评级参与各方座谈研讨,建立内部查询网站,提供畅通的信息交流和交换平台。
在多方合作机制形成过程中,人民银行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在评级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搭建一个平台,协调双方的沟通,为评级市场的良好发展创造条件。在具体做法上,人民银行可以组织信用评级参与各方召开座谈会,让商业银行定制信用评级报告的要素和内容,让企业对评级机构的调研及信用评级流程发表意见,让信用评级机构了解市场的需求和商机,及时研发新的信用产品。如果建立了这样一种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那么在信贷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开展中的诸多不配合问题应该就能够迎刃而解。此外,人民银行除了建立维护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外,还应对信用评级报告充分加以利用,建立信用评级报告的交换平台。如建立内部查询网站,将信用评级报告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予以公示和分类汇总,让金融机构能够检索追踪企业的信用评级状况和信用风险变化,以提高信用评级报告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频率。信用评级机构之间也能看到其他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通过互相学习和改进提高信用评级报告的整体质量。
 
作  者: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  陈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