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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新:“信用长三角”,提升治理能级的“金钥匙”

更新时间:2018-09-28 10:43:00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罗培新

628日,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指出,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要加快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此前,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上,上海市委书记李强表示,围绕全国 首个信用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的目标,加快建设“信用长三角”。无论是国家层面的信用奖惩大布局,还是长三角的信用奖惩区域一体化,均是提升政府管理能级、促成社会良善治理的重要举措。

社会信用应记载违法信息

这里所称的“信用”,应当是指“社会信用”,指社会主体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状况。曾几何时,由于国家未出台统一立法,各方对信用外延的认识无法达成一致。例如,有观点认为,社会信用指的是商业信用,即一个人或机构能够先行获得金钱或商品,日后再行付款的限度。据此观点,诸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遭受处罚、殴打他人被处以治安拘留、拒不执行生效法院判决等等,均与信用无关。有些人尽管违法成性,劣迹斑斑,但或许贷款的还款记录良好,信用仍称“优良”。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大体上会援引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作为依循,称信用就是商业信用。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以逃票为例,根据美国纽约州的法律,逃票行为属于“窃取有价 服务”的一种犯罪(轻罪),被查证属实后将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在德国,根据《刑法》第 265 条“窃取服务罪”的规定,故意逃票是以欺诈方式获取服务的行为,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罚款,自然也会记入信用记录。逃票导致信用受损,其背后的逻辑有二:其一,逃票人不 尊重规则,而且还擅于发现规则漏洞并恶意使用;其二,逃票人不值得信任,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许多事情必须依靠信任才能维系下去。因而,发达国家的信用系统绝不限于商业领域。

进而言之,我们将社会信用等同于征信,则不仅在价值观上失之偏颇,而且与我国政府推行的信用管理格局相较,更是云泥之别。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应当涵摄违法行为,答案不言自明。

信用联动须统一区域制度

历史经验表明,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往往发轫于地方,在反复试错、累积经验后,再上升为国家法律。信用体系建设即为典型适例。在建设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体系进程中,地方立法走在了国家前面,《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使上海成为全国首家推出社会信用综合性地方法规的地区,上海的信用治理工作也走在了全国前列,无论是禁止烟花爆竹非法燃放,还是道路交通安全大整治,都活跃着信用的影子。

“信用长三角”目标提出之后,三省一市信用、环保部门已经联合签署《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拟选择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形成14条统一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推出 40 项跨区域联合惩戒措施。可以想见,随着旅游、食药监、质监等市场监管部门推广环保部门的做法,跨区域联合奖惩机制将普遍构建,真正实现沪苏浙皖地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极大提升信用治理能级。

目前,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付诸阙如,只有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往往只负责指引方向,其语言的精确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较弱,无法据此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例如,什么是信用,它跟道德有关系吗?如何“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信息主体有异议权、消除 权吗?有没有主动修复信用的可能?什么叫信用黑名单?如何确立黑名单标准?黑名单的进入与退出途径如何设定?在信息主体已经因失信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下,通过联合惩戒在其他领域给予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法理?信用的救济法律制度应当如何设计?信息主体对 信用信息是否拥有权利?如何平衡个人对自身信息自决权与信用信息合理流动的矛盾凡此种种,均需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回应。

在此背景下,长三角地区的信用联动,务须对纳入三省一市社会信用体系的信息目录、奖惩 依据、奖惩手段等进行统一,最终形成区域统一制度的格局。唯此,“信用长三角”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源点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