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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野下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

更新时间:2007-04-10 00:00:00
    经济的全球化要求经济规则的全球化,金融的全球化要求金融规则的全球化。在存在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利益的条件下,经济规则的全球化、金融规则的全球化同时蕴含着国家利益的确认化、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信用评级作为影响世界金融产品定价、影响世界经济发展、揭示和预防金融危机的重要行业,在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其运作规则也在全球化和国家化,中国人民银行和十余单位起草的并即将颁布的《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下文简称《规范》),则是中国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中国信用评级规范与国际规则的对接,标示着中国信用评级行业规则的国际化和国家利益维护的确定化。
《规范》是国际化信用评级规则的中国化
      信用评级行业随着经济、金融的全球化也在不断的深化,而这国际化的特征则表现为以美国的穆迪、标普、惠誉三大机构的国际化,这三大机构在全球范围内被作为最具影响力的评级机构,不仅对世界各国的金融工具,尤其是债券进行资信评级,而且对世界各国进行国家主权信用评级,把世界各国划分为三六九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世界资本的国际流动和资源的配置,对世界经济、金融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这三家信用评级机构的全球化,国际有关组织,包括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巴塞尔协议II》中,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应该遵循的原则;国际证券机构组织技术委员会组织就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发布《信用评级机构的运行机制报告》(Report on The Activities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提出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原则;亚洲开发银行下的亚洲信用评级协会提出了关于规范信用评级执业标准的《最佳规范核对表》。这些国际组织制定关于信用评级行业执业标准的目的,在于加强对资信评级机构监管的同时,改进和推动评级行业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信用评级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中的信用风险揭示、预警、监测、信用信息整合的功能。
      然而,这些有信用评级的规范,在世界各国基本没有能够得到执行。原因不仅在于世界各国普遍仍未认识到信用评级对本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性之外,也在于现在全球化的信用评级机构仍主要是美国的三大评级机构,其他国家的信用评级机构未能对世界信用状况及风险大小获得相应的话语权。
       同时,也要认识到,现在世界主要的国际性组织,是以美国霸权为特征的基础上成立的,其制定的有关规范或规则,则是维护美国利益的工具,也使得世界各国无法完全接受这些国际性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则。与此相对应,这些国际性组织制定的有关信用评级规范的文件,并不是世界各主权国家共同签署的文件,也使得这些规则不能像WTO有关规则一样,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遵循。
       但是,无论这些国际性的规则存在什么样的缺陷和不足,毕竟是在推动全球信用评级规范的一致性,推动全球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的《规范》则顺应了信用评级国际化的历史潮流,适应了中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信用评级规则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且丰富了信用评级规则的有关内容。
      《规范》由《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三部分构成,囊括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进出条件、透明制度、规范操作、职业道德、内控制度、利益冲突解决机制、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等全方位的内容,是有关国际规则的深化和细化,是有关国际规则的中国化。
     《规范》作为一种行业标准,实质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秩序,是一种公共产品,代表公共利益,是具有强制性或指导性功能的、具有细节技术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经济、行业运行方案和秩序。
处于创建初期的我国信用体系,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发挥后发优势,应当借鉴国际规则和美国、英国、法国、印度、日本等国的做法,在我国金融业即将全面开放的后WTO过渡期,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同时,推出我国的信用评级规范,是推动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
《规范》是信用评级规则的国家化
      经济、金融的全球化无法抹杀国家作为世界经济重要主体的客观存在事实,也就无法抹杀国家经济利益的事实存在。对于国家利益的维护既表现为国家经济开放、遵守世界经济和金融规则、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也表现适应全球化中世界经济、金融规则的国家化,接轨世界规则的普遍性原则下,结合本国经济、金融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国经济、金融稳定发展的规则,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规范》的起草与颁布,就标示着以信用评级行业为代表的中国信用行业适应世界规则的国家化,是中国经济和金融利益的在信用评级行业的国家化,是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来源,有利于维护评级机构利益、产业利益和国家利益。
     信用评级规则的国家化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NRSRO)在美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中,事实发挥着标准化的作用,推动着美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199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向公众提出需要关于在联邦证券法规下信用级别之作用的意见,同时需要建立起正式的法律程序用来承认并监测NRSRO的行为。委员会收到的这些意见最后在1997年形成了规则提案,这些提案在净资产规则的范围内定义了“NRSRO”。
      在美国发生安然事件之后,2002年7月美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要求SEC就评级机构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研究,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因此都受到SEC的调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要求SEC研究的题目包括“进入评级行业的障碍,以及如何打破这种障碍”。SEC的研究涉及到56个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应取消NRSRO制度,允许更多的机构进入评级行业;是否停止或退出评级市场监管,设计出另外的方式完成监管目标;或者加强监管,通过立法,对评级程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同时,为了防止滥用行业支配地位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SEC制定了一些禁令,如禁止要求评级客户购买附加服务作为评级服务的前提,禁止反托拉斯法的行为,禁止诱导、强制进行主动评级的行为(如寄送主动评级帐单,寄送费用表以及“奖励性”报酬,告知客户评级级别可能通过与之的合作而得到提高)等。
       而这些要求和设想在最近有了更加明确的结果。2006年7月12日美众议院以255∶166的表决结果批准了旨在鼓励更多企业进入对主体和债项进行评级的行业的立法,以打破当前少数评级机构垄断这一领域的局面。同时此立法通过也要求目前经营信用评级的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有关如何进行信用风险计算的信息。这项议案将首次向SEC授权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监管。重整一直由标准普尔和穆迪两家公司长期垄断着的信用评级行业,将有助于解决近期工商企业和投资者因安然公司引发的连续不断出现的财务丑闻问题。而信用评级机构则一直在游说议员,试图阻止该议案通过,并称他们也被这些垮台企业的高管人员所蒙蔽和欺骗。
        2004年1月意大利帕玛拉特丑闻调查员搜查了标普办公室,欧盟委员会也开始针对信用评级业务展开调查,欧盟正在考虑采取措施,加强对国际评级机构的监管,以增强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欧盟的金融监管当局正考虑制订自己的监管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考虑成立一个注册机构,要求定期向其提交报告。
       除美国、欧盟之外,日本、印度等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和国家经济、信息安全,要求在本国发行的债券至少需要一家本土机构进行评级,标志着对本国信用评级行业利益的保护和维护。
     《规范》对于进出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申请进入、主动和强制退出,这些规定符合国际基本准则,即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同时,《规范》也要求评级机构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评级的有关材料和评级机构本身的财务报表等材料,体现了信用评级的国家化。
     《规范》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执业标准,是信用评级行业的秩序,也是信用评级行业存在的技术方案,对内可以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分工和整合,对外也意味着技术壁垒和产业壁垒;在垂直链条上,意味着以信用信息采集为基础、以信用评级为核心的征信行业产业细分和利益分配;横向上,意味着奠定了以金融信用为全局的信用评级产品差异化的基石。
         总之,虽然美国在安然事件之后制定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其中对信用评级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不是一部专门针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法案,更没有全面的对信用评级规则做出明确规定;尽管美国推出的《Concept Release: Rating Agencies and the Use of Credit Rating under the Federal Securities Laws》,和英、美、法财务主管协会推出的《Exposure Draft: Code of Standard Practices for Participants in the Credit Rating Process》,但都尚未见到在有关国家得到落实;而中国人民银行及十余家单位制定的《规范》,其颁布则标示着有关信用评级规则在中国的具体落实,标示着中国信用评级规则对世界信用评级规则贡献。
 
   作       者:  郭继丰
   工作单位:上海社科院市场信用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