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论
一、信用信息的概念
(一)信用信息的定义
信用信息是能够证明信用主体的历史信用行为表现和揭示信用主体或债项信用风险的信息,分为行为信用信息和风险信用信息两大类。信用信息以数据项的形式存在,以产品形式提供。
信用信息的价值在于广泛传播和使用,数据项标准化是其传播和使用的前提,数据项及其代码应符合该领域数据元国标要求。行为信用信息数据具有广泛的异地认同性(这里的异地指不同的经济体,下同),风险信用信息数据的异地认同性还受评级观点、技术和综合国力的影响。
(二)信用信息的公信力
信用信息是信用主体或债项的信用标签,会产生包括失信惩戒和市场通行力的后果。所以,信用信息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即具有公信力,公信力是信用业的天性,犹如司法公信,需要配置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度予以固化。因此,信用信息形成和应用必须制度导向,由独立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
针对当下信用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宜采取两项举措维护公信力,一是建立信用行业公信力认证和追责机制,提高我国信用行业专业水平和国际地位,二是协会转为公会,更好地包容和演绎公信力。上述举措分三个步骤实施,一是廓清信用业边界,纯洁信用业公会成员的行业属性;二是信用业公会之下设置评级、征信、信管、平台、保理等分会,建立信用业分业治理体制;三是制定针对性更强的法律、规范、制度,厘定和落实执业主体公信力职责。
本市拟成立的“市信用协会”的目标是壮大社会信用基础,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的目标是贯彻执业规范和维护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个方面,切忌混为一谈,否则会瓦解信用行业公信力。
二、信用信息形成机制
(一)释义
1、机制。机制是为达到专项(政策)目标的制度安排,机制需要事前论证、过程跟踪和后评估。其目标是长期的或是短期的,制度是一个严密的导向系统。
2、信用(征信)主体
不同大类信用主体的信用特征不同,信用信息数据项结构也就不同。信用主体大类有企业、个人、国家(或地方政府)、其他社会机构之分,信用信息数据项按信用主体大类分类设定。实践中,大类信用信息的数据项结构需要细分,使之更具可比性,如企业可细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成熟行业企业和新型业态企业、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企业、贷款和上市或发债企业,又如国家细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征信国家和非征信国家,等等。
3、源信息
顾名思义,信息源头存在的信息称谓源信息。政府行政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主体信息为行政源信息,企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自身和相关信用主体的信息为企业源信息(可以将电商和电商平台包括其中),其他社会机构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主体信息为其他机构源信息。
(二)行为信用信息及其形成机制
行为信用信息是基于有效的失信记录归集的信用信息,反映了信用主体历史信用行为表现,作为决策和失信惩戒的依据。各类源信息中存在大量存续的并具有法理依据的信用主体行为信用记录,如行政源信息中的公共信用负面记录、公用事业费失信记录、银行借款失信记录、行业自律负面记录等,将这些信用记录分别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行征信平台、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才可称谓信用信息。换言之,信用信息应当存在于具有合法身份的信用信息平台,否则,只能作为源信息用于自身运行管理。
行为信用信息形成机制的目标:实现行为信用记录即时归集至相应的信用信息平台并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其制度安排有三个节点,节点一,制定行为信用记录的法理依据和有效性操作规范和行为清单,节点二,设定行为信用记录归集的线路和即时传输系统,节点三,界定具有合法身份的信用信息平台的性质、职责和功能。目前,源信息的归集模式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模式有待提升法治化水平。
(三)风险信用信息及其形成机制
风险信用信息由信用等级及其评级指标和评价意见构成,预期一定时间内信用主体或债项的信用风险。第三方专业机构(简称:“机构”)基于相关源信息、行为信用信息,运用相应的评价体系,遵循行业公信力要求,独立评价和出具评估报告,形成风险信用信息。风险信用信息一部分为机构自主业务信息,或形成征信体系共享平台基库,另一部分为行业协会定制,需转入行业共享平台基库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征信体系共享平台和行业共享平台为风险信用信息集散平台,(注:行业共享平台基库设置风险信用信息、环境信息、行业自律信用信息和企业基础信息等模块)。
风险信用信息形成机制的目标: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赋予信用档案信息完整、标准、即时和公信力,具备广泛的认同性,有效确立信用主体信用身份,支持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活动信息对称。其制度安排突出三个环节,即信息采集环节、机构评价环节、平台管理环节,通过制度(法律和行政法规,业务规范和管理章程)安排,引导和确保信息采集顺畅有序、评价体系先进、平台治理规范。
三、信用信息系统
(一)总体要求
从国务院发布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研判,近期,我国信用信息系统可能形成金融平台、市公共平台、行业共享平台、征信体系共享平台四平台模式。四个平台信用信息的性态各异、互为余补,有效实现了信用信息全覆盖。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的深化,我国信用信息系统最终将形成金融、市场、行业三平台格局。
(二)进程
上海按照中央关于先行先试要求,市公共平台已基本建成与金融平台并行运行,行业共享平台建设正在推进之中,征信系统共享平台建设正在设计之中。其中,金融平台建设借鉴了征信国家经验,加上金融领域信用意识强、起点高,专属领域推进行业性强、易规范,既定目标达标,闭路系统已趋成熟,正向互联网金融和大数据领域征信延伸;市公共平台建设无先例可循,部门色彩较重,技术路线和环境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着力向法制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提升。2014年开始,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已悄然展开,在个别行业协会试点(1.0版),2015年在加快推进1.0版的同时,开始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盟建设(2.0版)。征信系统共享平台的顶层设计工作业已启动。预计至2017年底,本市四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基本成形。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信用信息系统架构示意图:
四、信用信息的应用
(一)行为信用信息的应用
行为信用信息应成为信用主体开展社会经济活动的前置条件。行为信用信息推广应用的前提条件是易查、公平和惩戒的制度安排。政府部门行政事项受理和监管,商务活动、合作和交易对象审查,机构执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前置条件审查,出入境和进入重要场所审查,社团会员资格审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办理银行卡、证照,信用等级限定,等等,都应纳入行为信用信息应用范围,形成机制,保障信用公平。
(二)风险信用信息应用
风险信用信息指标体系表达了信用主体的守信意愿和践行能力,或(和)债项的偿债能力,是信用投放决策(投放数量、期间、价格、保证)的重要依据,其普遍应用的基础是信用风险定价机制和风险信用信息产品标准化。间接金融、直接金融、结构金融、政府信用(如转移支出、担保等)、财政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企业借贷、个人借贷(如P2P),等等,都应纳入风险信用信息范围,制定标准和制度,形成信用风险定价、交易和管控机制。
(三)信用信息(产品)的作用地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到2016年,要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初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其核心是信用产品使用的制度化。重点从四个方面增强信用信息产品做地位,一是发挥行为信用信息产品在评审中的一票否决作用,二是让风险信用信息产品成为经营和资源配置决策的主要依据,三是使信用档案成为行业协会创新管理、行业自律、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利器,四是运营信用分类推进政府部门管理创新和监管联动。
五、行为信用信息与风险信用信息的比较分析
|
行为信用信息 |
风险信用信息 |
形成机制 |
1.公共平台:行政、行业、公用事业
源信息中定期归集而成;
2.金融平台: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业
务源信息即时归集而成 |
1.行业共享平台:信用评级-信用档
案-平台基库核心模块;
2.征信体系平台:信用评级-业务数
据库-平台共享体系 |
功能作用 |
反映失信记录,表示信用身份
不能综合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
揭示信用风险,表示信用身份
综合反映信用主体或债项信用状况 |
针对事项 |
信用行为历史表现的前置审查 |
交易和资源配置的决策或审批、跟踪评估,行业管理 |
产品形态 |
1.征信报告,客观反映,记录年限;
2.数据交易后,定制深度报告、行业
分析和主权信用报告 |
1.评级报告,分析+评价,有效期;
2.数据交易后,定制数据产品
3.开发金融衍生品和结构金融产品 |
公信力依据 |
征信模式的权威性 |
专业评估的公平、公正、公开 |
六、信用信息产品使用的制度导向
1、金融领域信用信息产品使用的制度导向。我国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质量高居不下,直接影响其自有资金充足率,而巴塞尔协定的第三方评估非限定性描述,给了银行信贷风控制度排斥第三方介入的理由。大数据分析显示,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银行信贷管理人员个人财富的规模看,与其风控制度不无关联,进而将之放在反腐大背景思考,银行信贷至少在信贷资产跟踪管理方面应当实行第三方信用评估制度。
2、政府行政领域信用信息产品使用的制度导向。政府职能转变,一是将有些事项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核查导入第三方机构;二是将有些职能转移到社团组织;三是通过管理创新提高服务、决策和监管质量;四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五是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这五个方面都需以信用信息为基础,政府既是行为信用源信息提供者,也是行为和风险信用信息产品的使用者,更是数据挖掘的重要源动力,然而要付诸实施并卓有成效,建立第三方介入制度是关键。
3、法制化是制度导向的有力保障。信用信息产品使用制度是关键,法制化是基石。问题聚焦,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容量、数据项和信息时效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13个重点领域以信用产品使用为重心的信用制度建设进展缓慢,17个区县信用体系建设难显整体性。究其原因,一是用信制度不落地,业绩考核失去了准星;二是用信法制化不落地,部门化和行政化取而代之。纵观本市已有的信用领域制度,尚未提升到法制层面,用信法制化是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头戏。
七、信用领域信息安全
(一)信用领域信息涉密范围
总体来说,涉密范围包括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我国的《征信管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描述,对个人隐私界定尤为详细。商业秘密界定较为困难,征信国家也如此。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商业秘密暂行保护规定》中对商业秘密界定:不为公众所知、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并分为核心商密和普通商密。
(二)信用信息涉密情况分析
1、市公共平台中包括信用主体基础信息、登记信息、失信信息和正面信息(如评优、慈善等)等数据项,其核心信息为失信信息,不涉及涉密问题,而重在使用规则。
2、人行征信平台的核心数据金融交易信息,涉及隐私、商密和国家安全,其使用规则具有行业限定性,不为社会共享。
3、行业共享平台其基库主要包括信用主体风险信用信息模块和相关的源信息模块。风险信用信息是在源信息基础上加工而成,不直接反映信用主体的源信息,所以不涉密。源信息涉及隐私、商密和国家安全。所以,行业共享平台的建设不宜外资介入,其源信息也不宜交易。
4、征信体系共享平台由评级、征信和信管等细分行业的机构业务库构成;评级业业务库的源信息涉及隐私、商密和国家安全。
(三)信息安全的合理边界
信息安全的合理边界是信息对称。信用投放和信用使用是一项信用交易的两个方面,传统的银行信贷、民间借贷、赊销、发债等和前卫的发行股票、P2P、PE、VC、众筹等,无一例外,信息对称是信用交易的前提。我国正大力发展信用经济,满足信息对称必然会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过度渲染隐私和商密,必将阻碍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所以建立信息对称机制势在必行,以法律和制度实现信息对称和信息安全双目标。建立信用信息对称机制的基本思路:
1、进一步加强信用行业的公信力行业地位,确立评级、征信机构对源信息采集、加工、保存、传播的资质。
2、制定机构、信用主体、源信息提供方、信用信息使用方在信息对称机制运行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建立信息对称监测、仲裁制度和监管措施。
(四)目前条件下的业务操作规则设想
1、评级方面。鉴于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其内容非源信息的直接反映,而示以等级符号和指标评价(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上市公司、公募债券等的信用评估等),具有资质的评级机构可以根据评级规范采集相关信息,但评级机构必须同时承担和履行保密义务。
2、行为信用信息方面。《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本文认为,该规定适用于企业的行为信用信息。
八、信用信息与大数据的关系
(一)大数据ABC
1、大数据流动线路。大数据遵循数据流动一般规律,即从互联网通过一个数据模型抓取信息并集中在同一地方成为大数据信息,在不移动数据情况下进行查询、分类和分析,形成大数据中间体信息和大数据终端信息。主要的节点技术是数据抓取、海量保存和分析一体化技术。
2、大数据供求线路。大数据参与者分为应用商和供应商,应用商又分为自产自用商和终端应用商,供应商又分为终端供应商和中间体供应商,自产自用商或兼做中间体供应商。这就是大数据交易的供求路线图。本市的P2P公司和淘宝等电商平台多为应用商。
3、大数据特点。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所研究员倪南光的观点:大数据年增量近50%,显非结构化特征,来源数量级扩大,应用多为社会经济和政策领域,处理多环节:获取、预测、抽取、整合、分析、建模、解读。美国《大数据时代》原著者认为,大数据主要特征是信息海量、全样本和关联分析法,强调洞察。
(二)信用信息产品如何应用大数据
1、需要弄清楚的几个问题
引子:重庆市长黄奇帆在2月11日举行的重庆市金融工作会所做金融的本质报告,其中一段切中大数据与信用的关系:我们有时候说现在大数据分析,不管怎么分析,如果看不到企业的现金流,看不到企业的资本回报率,看不到企业的第三方担保,看不到企业非常实际的一些信用物,大数据分析就能把几百万、几千万借出去?我觉得这也会很荒唐的。我的意思说什么呢?如果直接了解企业这些相关数据当然最好,如果用大数据,网络的方法间接地、确切地了解企业的这些数据,也是一样的效果。但是,如果说大数据分析的结果是不需要有资本回报,不需要有现金流概念,不需要有担保物,也不需要有其他的信用物,那大数据就是赌博。总之,考核数据分析或者品种转换的根由,就是信用物。没有信用的一切金融都是假金融、伪金融,在重庆决不让它发展,这是常识。(摘自搜狐财经2015.8.4)
本文认为,信用领域应用大数据需要先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1)如果已经有大数据评级和征信产品,产品供应商是如何建立其产品标准、服务规范、公信力和广泛认同地位的?
(2)大数据信用评级的评价模板与“传统”信用评级的评价模板有何差异,如有,原因是什么?
(3)大数据信用评级对象是个人还是企业或其他,如何建立信息采集模式?
(4)你是自用商还是供应商,若是自产自用商,所用信息是信用信息吗?
2、几点认识
(1)大数据是工具。鉴于信用领域大数据应用和大数据技术管控尚在探索之中,又鉴于大数据在信用领域的作用还需实践检验方可确认,为此,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大数据应当审慎定位、稳步推进。大数据仅是工具,能推动信用行业创新,不应本末倒置,否则对信用行业发展不利,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利,因此,宜在《规划纲要》的四平台基础上推进大数据联盟,在实践中检验,在创新中融合,这符合本市信用行业实际。
(2)厘定公信力治理结构。行业机构不管是评级还是征信都应该是独立第三方,为此,宜将P2P机构、电商平台中的“征信业务”剥离出来分列为独立第三方,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否则有违行业公信力原则。(与银行的信贷风控部门不是信用机构同理。)
(3)用好大数据工具。倡导信用评估行业信息采集向大数据延伸,创新指标体系及其信息采集模式,开发因果和关联复合评估模型,通过必要的验证程序,将创新成果制度化,稳健提升信用业先进水平。
(4)维护信息安全和制控权。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库辅助模块源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应保证机构的可控性和基库的安全性。评级机构不仅有信息安全问题,而且具有信用制控权问题,所以应免受外资和国外技术控制。
九、相关问题分析
(一)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证分析
本文第三部分已分析了信用信息四平台系统建设进程,现就市公共平台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体上看,市公共平台的市场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不足,具体分析如下:
1、体制上行政化色彩较重,市场化不足。从管理体制看,人财物和业务的运行决策权在政府部门;从网点建设看,平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要求相关区县建立子平台,而不是从市场角度布局,连自由贸易区也设立了子平台。显然,顶层设计忽视了政府职能转变、管理创新大背景和信用的市场属性。其结果,或使信用的市场属性被行政化所湮没。
2、运行上部门化色彩较重,法制化不足。从平台测试看,平台试运行期间只对政府部门开放,却忽视了市场测试。2014年4月30日正式运行后仅6家社会机构获准为首批试点单位,2015年8月开始社会机构参与第二批试点申报。从信息归集看,所涉部门源信息的部门所有观念较强,数据归集进度缓慢、时效性差,数据效率递减严重。从法制化看,平台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设施,全额财政拨款,建成后其运行应纳入法制化轨道,机构的查询资格和部门的归集义务都应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才是顶层设计的正确定位,实际情况却是查询资格政府部门优先、信用机构受限,数据归集阻力重重,部门化取代法制化。
3、管理上随意性较强,规范化不足。从数据性质定位看,平台的数据项是否都符合征信数据属性。如海关等部门归集的信息,严格地说属于专项监管信息,并非信用信息,有失规范。从平台扩展数据项看,试运转至今,数据项已增加了2000多项,增幅约200%,暴露出平台先天不足,根子在顶层设计,解决方案是顶层再造。
(二)信用信息的鉴别
1、海关等监管机构的分类评价数据是否属于信用信息?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监管部门所采取的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管理创新,海关等监管机构用信用思维创新管理,根据各自的监管目标和内容制定分类管理办法,设定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类别设置相应的监管措施,相互间没有可比性,仅适用于本监领域管需要。所以,其分类评价数据不具有信用信息的基本特征,是专项行政管理信息,纳入行政源信息范畴。
2、市公共平台归集的正面记录是否属于信用信息?
(1)首先需要弄清楚两个问题:
问题一:正面记录能否作为信用依据?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正面记录只是说明过去,不可作为未来守信的依据。市场上用正面记录骗取信用的例子很多。
问题二:何为诚信激励和守信受益?诚信激励是改善信用环境的行政措施,一般以正面记录为依据。守信受益是通过市场法则体现的,一般以守信的意愿和能力即信用等级为依据。
(2)结论:第一,市公共平台归集的正面记录适用于政府部门诚信激励或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管理,为社会和行业改善信用环境服务。其中,交易类正面记录是行为信用信息,其他的属于管理信息(源信息)。第二,市公共平台未查询出具的征信报告应细分为失信记录类、交易正面记录类、其它正面记录类,以利于信用产品的正确使用。
3、P2P公司自产自用的征信数据是否信用信息?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其不具备第三方评价和标准化等公信力基本条件,是P2P公司的业务信息。类似的还有电商平台的自产自用征信数据。
(三)用信制度化和法制化问题
1、商务用信方面。市场化不等于自由化,政府应当主导建立商务用信的市场化制度体系,纳入法治化轨道。商务用信领域政府依法行政,不缺位也不越位,履职监管。
2、政务用信方面。制度化、法制化、第三方全程参与是政务用信的三要件。本市十三个重点领域的政府部门,制定了用信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但是距离政务用信三要件有距离。有的部门为之注册成立征信机构,搞封闭式用信。信用不是卡拉OK,不能自拉自唱。
3、社会用信和司法诚信方面。该两领域应加快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社会用信的核心是失信惩戒机制,失信惩戒落到实处,就是对守信受益和诚信激励的制度保证,此乃失信惩戒的真蒂所在。司法诚信的核心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者的本分,应尽快制定司法失信指标体系,建立司法失信惩戒机制。
十、结束语
十几年前,国务院把上海定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要求上海先行先试,取得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日前,国家发改委联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全国首批11个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表明上海的先行先试推动了一批城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扩大了示范城市范围。面对新形势、新格局,如何推进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十三五规划”必须回答的问题。本文认为,上海应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加大力度,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各区县及社会各方积极性和创造力,着力信用信息系统四平台建设,廓清信用信息边界,在信用信息产品使用上正抓实干,努力开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局面,作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