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积极扶持以及练好内功,应是完善我国征信体系、有效抵御信用风险的根本保障。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将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以及对评级的监管提供较为完整的基础性文件,成为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遵循的基本法则。
纵观国外评级行业,信用评级制度建设体现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评级机构自身制定的执业准则。我国则将其上升到了国家行业标准的高度,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征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处于起步和快速发展阶段的信用评级行业,需要在规范中发展,不能走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该行业标准不仅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还根据我们自身的国情,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规定。譬如,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征信行业已经步入良性发展阶段,监管问题已经不再显得非常重要。但在我国,征信发展刚刚起步,征信市场的竞争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有效监管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该行业标准特别针对信用评级业务管理制定了子规范文件,以期在监管中做到科学、规范、有效,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为评级业发展搭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具备程序上的严谨性。从世界各国有关征信法律法规的建设来看,法规内容主要涉及立法目的、信息征集的目的和动机、信息采集和保存、信息披露和使用、有争议信息的使用及特殊情况下信息的使用等方面。在资信评级行业,如巴塞尔委员会对评级机构规定了若干标准,侧重于客观性、独立性、透明度与信息披露、资源以及可信度等方面。此次信用评级规范分为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这三个子规范,为信用评级行业搭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并为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制度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如在业务规范方面,覆盖了有关信息采集、保存、披露、使用等各个环节。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要求在三个子规范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在主体规范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进入和退出、评级机构的从业要求、评级机构及其员工的行为准则等,无不体现着独立性、客观性、资源以及可信度等方面的要求。
征信制度各环节应当紧密衔接,征信行业标准重在构建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信用服务机制,对程序的严谨性要求很高。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重实体轻程序之嫌。因此,专门的信用评级行业标准需要格外重视程序问题。从本次出台的标准看,这一点得到了很好地体现。如针对信用评级业务,从业务开展前的评级小组构成和资格,评级流程中从合同签订、实地调研直到等级公告及跟踪评级,评级全程中涉及信息的采集、使用、披露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合理严谨的评级程序是评级质量和评级结果公正客观的制度保证。
信用评级行业标准寻求原则性和操作性的系统平衡。针对个人隐私权出台的征信立法,主要是解决个人隐私权与征信业发展的矛盾,过多地限制会导致征信成本太大,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而若限制太宽泛,则又很容易触犯个人隐私权。这里,就存在立法适度的问题。类似的问题在信用评级行业标准里同样存在。标准若过于原则,会给标准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甚至出现各地遵照同一标准但做法不统一的现象,削弱标准的操作性。但若过于具体,则可能制约评级机构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不利于评级技术的进一步提高。毕竟信用评级是一项兼有科学分析和主观判断的活动,应该允许不同的评级机构形成自身的评级特色。
此次颁布实施的信用评级行业标准,力求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系统平衡。标准制定中对核心的评级方法、评级技术留有足够的空间让各家评级机构去发展和创新,对评级分析要素等没有硬性的规定,而是允许评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灵活处理,而对主体资质、评级程序、评级符号含义等内容则做了具体的规定。
标准是产业标准化的产物,标准的实质是一种经济或者一个产业的秩序。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出台,促使信用评级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秩序化,必将极大地推动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并以此为契机,促进整个征信行业的发展。
来源:经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