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发展中国家随着本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开始日益重视本国 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由于发展中国家着手建立社会信用制度 的时候,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不少发展中国家 在很多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各国 在建立本国的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从一些主要发 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有以下特点:
(一)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各国信用行业的起步与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以我国 香港地区(香港信用行业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 应属于发展中地区)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香港的金融诈骗行为猖獗,所 有从事有抵押借贷的财务机构都遭受严重的亏损,为了抑制“重复租赁”等类型的 诈骗,迫切需要成立一家中央信贷处理机构,为信贷机构提供信贷资料,1982年, 香港资信有限公司应运而生。公司创建股东为12家财务机构,它们在香港的租赁 市场都保持着主导的地位。信贷资料库成立的初期,创建股东率先提供有关所有 汽车、机械的租赁资料。1985年资料库由单一类的租赁资料扩至包括公司及私人 的债务拖欠资料记录,以提高股东及会员的信贷风险管理能力。20世纪80年代末 期,香港的金融业兴旺,信用贷款及信用卡市场迅速发展,香港资信有限公司的 服务显得愈发重要,因此,数家信用卡公司和银行相继入股该公司。到2000年底, 该公司的资料库已有100多万份档案,每月平均提供38万份信贷资信报告。
印度、泰国等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在尼 泊尔,重建信用信息局已作为尼泊尔金融部门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墨西哥,1994~ 1995年金融危机后,为增强金融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墨西哥政府向议会提交了 《公平信用保障法》的草案,此外,参议院通过了新的《公司破产法》,两部法案 的颁布表明始于1995年的墨西哥银行系统的管制和法律框架的改革向前推进了一 大步,目前,评级机构、信用局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墨西哥金融系统中发挥着重 要作用。
(二)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往往其商业银行系统所承担的信用风 险最大,因此,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都是由银行推动的。比如, 泰国第一家资信评级机构——泰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就是由泰国银行发起设立 的,孟加拉国的信用信息局则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而形成的。菲律宾信用 信息局最初是由菲律宾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菲律宾金融学院在1982年联 合建立,创立之初是作为一个非股份化、非营利的公司。后来,政府赋予CIBI在 金融系统中建立并维持一个有效的信用评价和监督制度的义务,于是该公司从 1985年开始发布对当地公司的信用评级商业报告。1997年,菲律宾信用信息局将 它的主要业 务分为两个独立的公司——菲律宾信用信息局评级公司(现在称为菲 律宾评级 服务公司PhilippineRatings Services Corp.)和菲律宾信用信息局 信息公司,继续提供信用报告和在线数据服务。菲律宾信用信息局提供的信用信息包括公司信息和 消费者信息两方面。其中,公司数据库的文件超过5万份,包含个人信息记录的 数据库有15万条信用记录。印度等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也是在银行的推动下建立 起来的。 在发展中国家,不仅信用信息局等信用中介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发起设立的, 而且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也多是由中央银行推动的。比如,印度中央银行工作组 提出了信用信息局法案的草案,准备提交议会审议。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 府为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扩大市场对信用评估的需求,在政策上也给 予一定支持,有些国家甚至有强制性规定。例如,马来西亚中央银行规定公司债 券的发行必须经过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以提高债券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息。
(三)市场中介机构的建立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 其中,资信评级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资本市场特别是债券市场的透明性, 促进其健康发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地是为了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防范金 融风险。
在发展中国家,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一般由银行发起设立,主要股东包括商业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评级、征 信业务、咨询业务等。其中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服务通常是分开的,即由不同的 机构运营。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信用中介机构同时提供企业资信 和个人资信服务。信用中介机构一般采取公司制的运作模式,有的信用中介机构 还成为上市公司,如印度信用评级信息服务公司(CRISL)。随着本国市场的不断发 展,许多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进行了股权改造,引入更有实力的新 股东,以增强自身实力。
在信用中介机构建设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普遍同国际上的大公司进行各种合 作,或者允许这些公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引进这些公司的管理和技术、 进行战略合作或组建合资公司。比如,泰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最初在发展其资 信评级方法和管理模式方面得到标准普尔集团三年的技术支持;而在拓展新的债 务工具的信用评级的知识和技巧方面、以及在发展对投资者的利率研究方面,泰 国评级和信息服务公司与菲奇公司也有一个为期三年的战略伙伴协定。印度、 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的信用中介机构在发展的初期也都同标准普尔等国际上的 知名公司进行战略合作,有些中介机构还引入这些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同国际 上大公司的合作有助于提高发展中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 但由于征信信息的敏感性,国外公司在合资企业中所占的股份通常并不高。
在信用中介机构的数量上,各国的做法有一定的区别,比如在资信评级(Credit Rating)行业,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的资信评级机构的数量都不止一家。但在许 多国家,目前有一种倾向,就是在该国内只建立一家资信评级机构。
(四)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
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发展阶段所限,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因此,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 的相关法律。在一些国家,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就是依法设立的。比如,在斯里兰 卡,信用信息局是根据《斯里兰卡信用信息局法案》建立的,该机构的发起股份 51%由货币委员会持有,30%被商业银行持有,其余的19%由其他的放款机构持 有。该法案规定,除中央银行外的所有放款机构,有法定义务向信用信息局提供 信息局希望搜集的任何信用信息。未按照信用信息局的要求提供信息将受到处罚。 泰国则是在银行的推动下,逐步完善信用立法工作,1998~1999年,泰国银行家 协会建立了信用局委员会,泰国银行(Bank of Thailand)起草了《信用局法案》,目 前《信用局法案》草案已被下议院批准,正在上议院讨论,2001年有望获得通过。 而《数据保护法案》预计会在2002年获得通过。随着各项相关法案的相继颁布, 泰国的监管框架已基本建立。尼泊尔的实践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法律体系建设的 重要性。在尼泊尔,由于没有法律条款约束银行不提供信用信息的行为,这使得 信用信息局的工作缺乏效率,这也是为什么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尼泊尔已经有了 10年的历史,但却始终处于初级阶段的原因。从各国的实践看,建立和完善社会 信用体系难点并不在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也不在于政府如何对信用行业 进行有效管理,而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缺乏。由于法律未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权 利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这些机构在信息采集和使用等方面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 不仅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连续性受到制约,而且信息使用的范围很可能引起法律 争端。从各国的实践看,不论信用中介机构建立的时间长短,各国常常在法律方 面面临相同的问题,这也是信用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与作用仍比较有限 的重要因素,也正因为如此,目前各国都在推进有关信用管理的立法工作。
(五)对信用行业的管理。
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在多 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常常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斯里兰卡的信用信息 局是根据议会通过的法案由中央银行发起设立的,中央银行的副行长担任信用信 息局的主席,并派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参加信用信息局的董事会。由于各国信用 行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信息局的核心资料主要来自银行等金融部门, 因此对信用行业的管理通常由中央银行承担(特别是在信用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 尚未建立的国家)。
转摘自: 中国外贸企业信用体系白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