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长江企业信用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以往业务操作的质量控制方面,着重涵盖了以下7点要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
其中人力资源与业务工作底稿两点要素在此不做展开。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公司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1. 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执行工作;
2. 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受公司领导层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二)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公司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只有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公司将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在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公司将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
(三)职业道德规范
领导层通过内部电子邮件、局域网、业务会议实时向从业人员传达相关政策和程序,并在业务承接过程中,强调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公司每年检查职业道德规范执行情况,并纳入人事考核。公司建立职业道德档案,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对在遵守执业道德规范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从业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公司应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维护独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重视独立性,并要求鉴证小组成员保持独立性;
(2)制定有关独立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识别损害独立性的因素、评价损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
(3)及时向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传达有关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
(4)受独立性约束的从业人员每年向事务所书面确认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当有其他机构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也可考虑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声明。
(5)鼓励员工将发现独立性问题的政策和程序的缺陷以适当的形式向更高级别人员或主管质量控制的人员反映;
(四)业务执行
1.项目组的委派
公司对每项业务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指公司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公司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公司将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公司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2.指导、监督与复核
公司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使公司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常规业务要求项目组使用标准化工作底稿。
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1)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6)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具备复核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五)监控
公司制定的监控政策和程序,将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对公司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公司管理层和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质量控制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公司负责质量控制的人员每年应当组织对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并且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公司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公司将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公司将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公司将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公司将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公司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的书面记录应当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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