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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信用评级规范发展系列报道之六: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南

更新时间:2007-01-19 00:00:00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本年度继《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央行所颁布的第三个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的文件。
  从“意见”、“通知”到“规范”,反映出央行对信用评级事业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说明央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同时这种监管与扶持不仅是循序渐进的,更是讲求实效的。《信用评级规范》的发布,是评级机构、发行人和投资者的福音,它将使得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更加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发行人的筹资成本更加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投资者更加能够依据债券的信用风险做出投资决策。
  《规范》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该文件包括《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三个部分,分别就与信用评级主体、信用评级业务与信用评级管理有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它的颁布,将有利于社会各界对评级机构的监督,同时对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高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和公信力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规范》将成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南。
  一、《规范》是我国第一个的关于信用评级的行业标准,它的颁布顺应了“信用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我国信用评级活动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发展至今经历了大约二十年的时间,其间大体可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初创阶段(1987~1992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独立于银行系统之外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产生。1987年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年人民银行总行开始下达全国发行债券计划额度。这一阶段人民银行系统组建了20多家评级机构,但由于当时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较小,评级机构大都侧重在对各类企业的信用评级上。考虑到债券市场需统一规范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提出组建信用评级机构的设想。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一家全国性的信用评级机构--中国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成立。信用评级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相对完整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初级发展阶段(1992~2000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为经过调整整顿,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运作比较规范、具有发展前途的几家评级机构。1992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债券信誉评级工作应作为债券发行审批的一个程序。1993年国务院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明确企业发行债券必须进行信用评级。1997年12月16日人总行认可了9家有企业债券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

  酝酿发展阶段(2001~2004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债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要求促进了评级市场的发展。2003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暂行管理办法》,在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中,引进认可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机制。这是监管部门首次在监管中利用评级结果。2003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明确对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职责。

  发展阶段(2005~ 至今 )。这一阶段的主要标志是结构融资产品的出现和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标志着我国信用债券市场获得初步发展。自2005年央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开始真正进入“信用债券时代”。同时,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试点,信用债券品种逐渐增加。信用债券的出现,为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也因此被业界人士称为“信用评级元年”。

  从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在2005年以前,债券市场上的品种主要是由银行提供担保的企业债券,国有银行的政府信用背景使得这些债券可以获得最高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结果的定价作用无法显现,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检验也难以进行,在这一背景下,信用评级行业缺乏应有的行业法律地位和行业监管,也必然导致一些评级机构行为不规范,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随着“信用债券时代”和“信用评级元年”的到来,信用评级对发行人、投资人、债券市场和监管部门的作用日益显现,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提高其评级质量和公信力,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人民银行继《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信用评级管理的通知》之后,又颁布了《规范》,并将其定位为信用评级行业标准,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信用评级行业的重视和促进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决心。同时,《规范》的颁布也顺应了“信用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在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和债券市场的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二、对解决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由于发展历史较短、债券市场规模较小、信用债券出现时间较短等原因,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缓慢,部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操作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评级质量较低、评级程序缺乏透明度等突出问题,同时,趋于狭小的市场规模使得评级机构之间的价格竞争激烈,由此也导致一些评级机构缺乏基本的社会公信力。《规范》的发布,对解决行业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规范操作流程方面,《规范》强调了评级机构应严格依据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并从评级准备、实地调查、初评、评定等级、结果反馈与复评、结果发布、文件存档、跟踪评级等八个方面对信用评级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详细确定了各个流程的主要工作内容。

  在内部制度建设方面,《规范》从回避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数据库管理制度和评级信息管理制度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制度是保障评级机构提高公信力和竞争能力的关键。国外著名信用评级机构非常重视这些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而目前国内评级机构在这些方面还比较薄弱。《规范》的上述要求符合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历史和发展方向,对国内评级行为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信用评级质量控制方面,《规范》规定评级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评级报告质量控制制度、实地调查制度、评审委员会制度,这些制度有利于评级机构从自身的角度提高评级质量。同时《规范》还规定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检验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并明确提出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指标的检验制度,并要求评级机构加强对二级市场的利差研究,这将从市场和监管两个方面促进评级机构提高信用评级质量。

  在提高信用评级透明度方面,《规范》提出了一致性原则,指出评级过程中所采用程序和方法应与机构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同时要求评级机构在其网站上公布其专业分析人员的专业资格和相关职业经历。

  为解决目前由于恶性竞争导致的部分评级机构公信力较低的状况,《规范》将评级机构签订评级合同与支付评估费放在实地调查阶段之前,并要求评级机构在签订评级合同之后、进场评估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评级协议复印件、信用评级收费标准(包括费用总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一次性全额支付的支付凭证复印件)等备案材料,这些规定有助于减少评级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和将评级结果与评级费用挂钩的现象。

  三、对促进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信贷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债券市场规模很小且市场成熟度较低,这些因素导致对信用评级的市场需求不足,信用评级对这两个市场的促进作用也难以体现。随着银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债券市场成熟度的不断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必然对促进这两个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首先,从信贷市场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已确认银行可采用标准法来确定其风险资产权重,外部评级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不断加大。在国际上,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自身利用外部评级结果已成为惯例。在国内,虽然商业银行利用外部评级结果短期内还有一定障碍,但这种做法必然成为我国未来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看,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发布以及信用评级的规范发展,不仅为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技术标准,也为商业银行利用外部评级结果创造了有利条件。

  其次,债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有赖于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与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历程相类似,随着“信用债券时代”的来临,我国债券市场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发展规律上看,发达、成熟的债券市场背后必然有着权威和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存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是债券市场定价的重要依据,对于发行人来说,它直接影响发行成本,对于投资人来说,信用评级结果是其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对于监管当局来说,信用评级结果是其用来检验评级质量和监管金融风险的重要工具。此外,市场上权威和有公信力的评级机构的存在,可以为市场提供相对准确的信用风险信息,而这种信息的缺乏,也是我国目前间接融资比例较高,债券市场规模较小的重要原因。可以说,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成熟程度高低,已成为影响我国债券市场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尚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对信用评级基本概念理解上的不一致、信用评级程序的不合理、主要评级制度建设的不完备、信用评级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评级过程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缺乏、对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上的难度等等都严重阻碍了我国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发展,同时,这两个市场的缓慢发展反过来也严重限制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因此,作为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规范》的发布,从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入手,抓住了促进信用评级行业与信贷、债券两个市场良性循环的关键环节,无疑将对促进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四、为信用评级主管部门确立了政府监管与市场检验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对信用评级行业的未来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监管对评级机构的意义在于它决定了后者的发展模式。如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评级机构会采取先市场后质量的发展模式,即先尽一切力量抢占市场份额,待市场优势确立之后,再提高对质量的要求。而如果监管有效,评级机构则更倾向于提高评级质量。很显然,对于投资者而言,前一种模式更为有利。从安然事件后美国SEC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动向来看,在国外债券市场规模巨大、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情况下,监管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要求评级机构重视质量、品牌、技术和数据等长期利益,那么就必需建立有力的监管机制,否则将会造成追求长期利益的机构被淘汰出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如果说监管对信用评级行业的规范发展很重要,那么合理有效的监管方式就是关系到信用评级行业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国外监管机构一般不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与评级技术进行干预,而是将合理的评级程序、严密的防火墙制度、避免利益冲突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认可评级机构的必要条件,这种方式在安然事件之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在政府监管的同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债券市场成熟度较高,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较强,数据积累情况也较好,因此市场也是检验信用评级质量的重要方式。

  《规范》的出台,正体现了这种政府监管与市场检验相结合的监管思路:一方面,《规范》明确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由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信用评级质量检查制度,项目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报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建立信用评级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并由评级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等等;另一方面,《规范》还要求主管部门依据违约率为核心的考核指标对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检验,对评级质量不高的评级机构实现市场淘汰,同时要求评级机构加强对二级市场的利差研究。

  《规范》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依据,同时,这种政府监管与市场检验相结合的监管思路将从内外两个方面促进信用评级机构不断完善评级方法,提高评级质量,增强自身在市场上的公信力,必将对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来源:中国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