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将成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突破口。我国当前征信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决定了其建设进程不能是各个环节资源平均分配,保持步调一致,齐头并进。而是需要在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中,找到突破口,牵一发而动全身,开创全面开花新局面。而信用评级作为征信业内在的组成部分,评级业务涉及的环节众多,评级信息包含深层次的企业私有信息,甚至关系到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相对于企业、个人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主要针对资本市场,从标普、穆迪等国际评级机构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来看,信用评级对市场的影响力更为深远。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壮大,有助于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赢得话语权,确立中国的大国地位。作为征信业的高端领域,信用评级对评级技术和评级分析师的要求更高。因此,在这样一个领域出台一部行业标准,在促进信用评级的逐步成熟和规范发展的同时,将直接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就我国国情而言,以信用评级规范建设为契机加快信用评级业发展,推动整个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是我国的现实需要,可操作性强。个人消费信贷和企业信用调查活动涉及的面很广,针对企业、个人的信用调查活动对社会的辐射影响力相对较小,正向外部效应的发挥还不是很明显。而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的受评企业,往往是规模大、实力强的大型国有企业,或者是行业内的龙头企业,他们活跃在市场的各个行业,是市场信用的主体。因此,通过信用评级加强这些企业的信用意识,使其成为讲诚信、守信用的排头兵,优化社会的信用环境,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且,我国当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突出,从理论上将信贷市场的信用评级能较好得解决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商业银行都能产生双赢效果。而信用评级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效果的发挥。信用评级行业标准正是从制度建设角度为信用评级机构在信贷市场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基础。当前我国对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要求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规定,也强化了信用评级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信用评级行业标准本身,对于制定消费者信贷调查、企业信用调查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都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
三、 信用评级行业标准:推动信用评级业规范化、秩序化
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积极扶持以及练好内功应是完善我国征信体系、有效抵御信用风险的根本保障。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将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以及对评级的监管提供较为完整的基础性文件,成为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遵循的基本法则。
第一,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出台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并在标准制定中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国情。
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上海、厦门、浙江、福建等地的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开始萌芽,并在全国很多地方稳步发展。在监管方面,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条例,如《上海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但这些都为地方政策法规文件,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性制度,由此带来了很多问题。2006年3月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首次专门针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统一的指导。在此基础上出台了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从无到有,从地方到全国,从部门规章到行业标准,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出台,其意义是深远的,它能有效避免不同地区自行其是,不同业务各用一套的现象,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纵观国外评级行业,信用评级制度建设体现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评级机构自身制定的执业准则。我国则将其上升到了国家行业标准的高度,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征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处于起步和快速发展阶段的信用评级行业,需要在规范中发展,不能走先发展后规范的道路。该行业标准不仅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同时还根据我们自身的国情,对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规定。譬如,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征信行业已经步入良性发展阶段,监管问题已经不再显得非常重要。但在我国,征信发展刚刚起步,征信市场的竞争秩序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有效监管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该行业标准特别针对信用评级业务管理制定了子规范文件,以期在监管中做到科学、规范、有效,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第二,信用评级行业标准为评级业发展搭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具备程序上的严谨性。
从世界各国有关征信法律法规的建设来看,法规内容主要涉及立法目的、信息征集的目的和动机、信息采集和保存、信息披露和使用、有争议信息的使用及特殊情况下信息的使用等方面。在资信评级行业,如巴塞尔委员会对评级机构规定了若干标准,侧重在客观性、独立性、透明度与信息披露、资源以及可信度等方面。此次信用评级规范分为信用评级主体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规范、信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这三个子规范,为信用评级行业搭建了完整的制度框架,并为企业征信、个人征信制度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如在业务规范方面,覆盖了有关信息采集、保存、披露、使用等各个环节。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要求在三个子规范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在主体规范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进入和退出、评级机构的从业要求、评级机构及其员工的行为准则等,无不体现着独立性、客观性、资源以及可信度等方面的要求。
征信制度各环节应当紧密衔接,征信行业标准重在构建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信用服务机制,对程序的严谨性要求很高。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重实体轻程序之嫌。因此,专门的信用评级行业标准需要格外重视程序问题。从本次出台的标准看,这一点得到了很好的实现。如针对信用评级业务,从业务开展前的评级小组构成和资格,评级流程中从合同签订、实地调研直到等级公告及跟踪评级,评级全程中涉及信息的采集、使用、披露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规范。合理严谨的评级程序是评级质量和评级结果公正客观的制度保证。
第三 ,信用评级行业标准寻求原则性和操作性的系统平衡。
针对个人隐私权出台的征信立法,主要是解决个人隐私权的包含与征信业发展的矛盾,过多的限制会导致征信成本太大,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而若限制太宽泛,则又很容易触犯私人隐私权。这里,就存在立法适度的问题。类似的问题在信用评级行业标准里同样存在。标准若过于原则,给标准的实施带来一定的困难,甚至出现各地遵照同一标准但做法不统一的现象,削弱标准的操作性。但若过于具体,则可能制约评级机构自身优势的充分发挥,不利于评级技术的进一步提高。毕竟信用评级是一项兼有科学分析和主观判断的活动,应该允许不同的评级机构形成自身的评级特色。
此次颁布实施的信用评级行业标准,则力求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系统平衡。标准制定中对核心的评级方法、评级技术留有足够的空间让各家评级机构去发展和创新,对评级分析要素等没有硬性的规定,而是允许评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灵活处理,而对主体资质、评级程序、评级符号含义等内容则做了具体的规定。
标准是产业标准化的产物,标准的实质是一种经济或者一个产业的秩序。信用评级行业标准的出台,促使信用评级行业逐步走向规范化、秩序化,必将极大的推动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并以此为契机,促进整个征信行业的发展。而标准出台后的执行、监督、处罚、反馈、改进等情况,直接影响着行业标准作用的真正发挥,关系着征信体系建设的进程。
来源:中国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