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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信用制度建设比较

更新时间:2009-10-12 00:00:00

    中国与美国信用制度比较,目前有四方面不同之处。

    对信用概念内涵的理解不同

    在美国,信用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大量生产、大量销售的,把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加工成信用产品,卖给需求者,使正面信用积累成为扩大信用交易的动力,负面信息传播成为约束失信人的震慑力,从而形成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人们的信用理念发生着历史性演化。

    一是借贷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莎士比亚的戏剧中,polonius建议他的儿子说:“不要做借款人也不要做贷款者,贷款者常常收不回钱又失去了朋友;而借款会使人失去节俭的美德。“莎士比亚所描述的时代在美国早已荡然无存。借款人或借债人将自己视为有足够聪明、有足够技巧运用财务杠杆工具的人,运用财务杠杆是值得骄傲的事情。

    二是消费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美国从19世纪中叶,就以分月付款形式销售钢琴、缝纫机等商品;从1910年起,开始分月付款销售汽车,加速了消费信用的发展。而到目前,消费信贷已成了美国人的基本消费方式,据统计,美国已经连续几年出现居民零储蓄现象,消费需求成了拉动美国经济的决定性力量。

    三是信用风险的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上,贷方总是将信用风险当作一种成本,一种需要防范的风险,而且往往为此放弃信用交易。然而今天,信用及其风险可以重新出售。他们把信用风险视为可以打包(Packaed)并买卖的有价值的商品。信用评级公司、金融担保机构及许多相关专业公司都成了信用链条上的关键环节。

    四是破产的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过去破产被作为一件令人耻辱的事情,它意味着事业的终止。然而现在美国人普遍认为,破产是一种合理的战略选择。

    我国很多人对信用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的道德范畴上,认为信用是衡量个人品德的道德标准。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人们的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与信用制度关联度极强的理念,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消费信贷还没有成为人们的普遍行为,借钱消费还未被广泛接受,我国的储蓄率一直保持在37%-42%之间,消费需求对GDP的贡献率比美国低20多个百分点,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还远远不够。而且人们为了防范市场风险,习惯于现金交易,信用交易的规模还很小。而在现代市场条件下,信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信用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现代信用制度催生出崭新的信用理念,崭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即期需求和潜在需求,对信用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催生出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鄙弃和惩戒,整个社会形成的公众信用态度催生出信用交易的秩序,信用交易规范的市场秩序催生出新的市场体系和现代营销方式。如果一个国家进行实物交易都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商业欺诈防不胜防,如果因为信用危机转而采用现金交易,市场的规模如何通过信用交易来不断拓展呢?资本周转怎么能不缓慢呢?市场经济又如何从低级形态走向高级形态呢?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度不同

    美国国会“减少并保护政府秘密委员会“认为,只有减少了政府秘密的数量,才能有效保护真正的政府秘密。美国信息公开有三个鲜明特点:

    一是立法保证信息公开。美国的《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国家安全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就接触秘密信息而进行背景调查的调查标准》等大量法律,在保证与信用信息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在法律上界定好三个关系:即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信用服务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可以合法地获得大量信用信息,并把它制作成信用产品。

    二是有偿开放政府基础数据,公平地支持数据库增值服务。对于不向整个社会公开的某些基础数据,提供给信用服务公司时政府要收取一定费用,信用服务公司则就此建立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商业数据库。对数据库的处理,即通过筛选、加工生产信用产品使信息增值,是信用服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美国向信用服务公司提供的政府信息主要有:工商注册、税收、统计、法院、商务活动、FDA提供的药品与食品等方面的数据资料。

    三是可以多渠道收集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在美国,除了政务信息外,公用事业、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信用服务公司都是开放的,只要不违背法律,都可以收集使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和迅捷,是支撑信用服务这个现代服务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如何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如何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如何界定,都没有法律规定,征信数据的收集和应用十分困难。二是政府政务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目前90%以上集中在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三是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公开尚未开始。多数企业不能向社会开放运营的原始数据,向工商、税务提供的虚假信息比比皆是,一个企业2套帐、3套帐、4套帐司空见惯。我国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信用制度,作为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如何实行信息公开。

    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发育程度不同

    虽然美国信用服务企业不乏问题企业,但总体而言许多企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这是信用服务企业最主要的无形资产。二是市场认知度高,有细分的、稳定的客户群。除了消费者信用局,穆迪、标准普尔、菲奇、邓白氏公司的客户都已经扩张到整个世界。穆迪等三家公司只做国家、银行、基金、大型上市企业等方面的信用评级,邓白氏公司只做企业资信调查评级,全联等公司只做消费者信用评级,市场划分得十分明确。三是信用产品制造能力强,并不断进行信用产品创新。邓白氏公司在全球设立了37个世界数据库基地,3000多名员工专门从事数据库的加工,数据库基地是企业高度机密场所和核心部门。目前美国这些大型信用服务公司都有自己强大的商业数据库。四是在实践中创造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形成了技术创新获得的垄断利润。这些行业标准,现在正被世界各国信用服务行业所效仿。

    我国目前还属于非征信国家,最主要的原因是还没有培育出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信用服务企业主体。1997年人民银批准了9家信用评级公司,才掀开了信用评级的始页。2000年7月,上海率先在全国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并采取政府组建公司运营,才开始有了消费者信用服务公司。这些信用服务企业发展历史短,市场成熟度比较差;与政府关系密切,其独立性、中立性还没有充分体现;大规模的商业数据库尚未形成,客户群体还比较小;消费者征信还停留在上海这一特定的区域内,无法全面、全程、准确记录信用信息;信用产品的生产能力还比较低,产品单一,服务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不同

    对失信者的惩戒是美国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主要围绕三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需要对失信者进行任何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支持信用服务公司向当事人的交易双方、授信人、雇主和政府机构有偿提供信用调查报告,让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而且失信行为依照法律要保留多年,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代价,如在破产记录保留的7-10年内,消费者个人不可能得到新的贷款。

    二是对失信者进行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对各类失信行为的经济处罚和劳动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

    三是司法配合。对失信严重行为能根据对应的法律进行量裁,使触犯法律的失信者留下蹲监狱的终生记忆。而且,美国还设立了少年法庭,这对少年失信行为也不放过司法处理。使孩子从小就明白,有失信行为就会付出代价。

    我国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很多失信者还相当自在地生活在社会上。对失信者惩处不力,实际上对守法者是一种侵犯,改变信用沦丧的办法,必须从根本上形成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