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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更新时间:2011-06-17 00:00:00
一、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的建立完善
支持行业、企业建立完善信用档案、信用评价体系、信用风险防范机制等。对贯彻《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制度、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示范意义、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不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鼓励相关政府部门指导、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报。
二、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
   支持应用型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基础平台的建设完善。对具有示范意义、体现创新性、应用领域广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
三、信用产品的应用推广
支持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市场交易、资质认定、评比评价、专项资金申请、社会管理等环节批量使用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至少使用50份以上)。对贯彻中纪发(2011)16号文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信用产品的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具备明确信用产品应用推广计划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不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鼓励相关政府部门指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报。
四、信用产品的创新研发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围绕信用市场的需求开展信用产品创新研发。对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创新性、在关键技术瓶颈方面有一定突破的应用性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
五、信用培训
支持面向企业管理人员开展信用管理培训(至少累计培训200人次以上)。对培训基础较好、实施条件较成熟、面向大型企业集团或“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培训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申报主体:企业(含信用服务机构)、事业单位(非全额拨款)、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