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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信用培训工作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更新时间:2010-06-11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信用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信用培训工作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信用培训工作而设立的专职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管理。
第三条  信用培训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贯彻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通过依法、守信的市场运作,提高各类受训和受考社会主体的信用认识水平及其实践操作能力,为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会会员单位,由本市和驻沪开展信用研究的科研院所、设置信用管理专业及课程的大专院校,具信用培训资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信用培训业务且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即确认。
第五条  本会配正、副主任。正、副主任有协会理事会从本会会员单位负责人中遴选聘任。主任主持本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本会为有效履行培训、考试、监管、科研、评审、服务等职能,已经并成立教务管理组、专家评审组和后勤保障组。各组成员由本会会员单位举荐,经正、副主任审批确认,并在正、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培训工作
 
第七条  本会组织开展的信用培训,实行两个面向:一是面向企业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岗位培训;二是面向信用服务行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有阶段性的有步骤的进行实施。其中,面向企业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岗位培训,是本会按照市场化运作组织开展信用培训的切入点。
第八条  本会教务管理组根据各种培训需求,制订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并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与之配套的培训教材。
第九条  本会教务管理组会同后勤保障组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培训规格、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和培训师资,制定不同的培训收费标准。
第十条  本会教务管理组会同后勤保障组根据授课教师不同的专业技术职称和授课满意度,制订不同的授课教师的课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本会及其各会员单位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联系和沟通,大力拓展信用培训市场
 
第四章        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主管企业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岗位培训考试及信用服务行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考试考核,由教务管理组组织专家、学者制订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每次考试严格实行考培分离,由本会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十三条   本会担负协会制作、颁发培训证书的责任,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承办。
第十四条   本会教务管理组会同后勤保障组制订考试和认证的收费标准。
 
第五章        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本会教务管理组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法规制订培训管理制度,规范会员单位依法、守信、有序、健康地开展信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定期和不定期地抽查会员单位信用培训和考试工作情况,并接受参训者和参考者对会员单位的举报。若发现违法和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录、警告、通报、取消会员单位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        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按照“以培训带科研、以科研促培训”的原则,由本会专家评审组负责对以培训内容为核心的教学改革进行研发,以教改成果提升培训质量。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组织一次信用培训工作学术研讨活动,其筹备、组织工作由本会专家评审组承办
 
第七章        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专家评审组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法规,负责对本会授课教师资质、科研成果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
 
第八章        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热忱地为各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协调服务和资源共享服务。
 
第九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 会费(凡通过本会推荐给协会秘书处经审批后成为本会会员单位的,其会费的70%返回本会)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凡与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的业务,其业务总收入的92%返回本会)
(三) 接受政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 利息等增值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协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本会会员单位会费。
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另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协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助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经费使用规定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协会为本会专设账务独立课目,实行专款专用。本会的财务管理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与业务合作方对经费收入分配自行协商。并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本会和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