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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9-11-11 00:00:00
沪经信征(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服务企业、全力保增长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园区、商圈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提高企业防范交易风险、扩展融资和管理应收账款的能力,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信息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决定启动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试点)申报工作。试点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010年12月,最迟不超过2011年12月。现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1.探索企业利用信用服务防范交易风险的措施。引导、支持企业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通过查询相对方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产品,提高企业防范交易风险的能力。
2.探索提升企业信用等级的内部管理方法。引导、支持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完善财务结构,提高财务报表质量,提升企业信用状况,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
3.探索企业科学管理应收账款的途径。引导、支持企业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合理确定应收账款规模,设立符合自身的应收账款评价指标,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的动态跟踪,制定科学的应收账款延期支付决策流程,采取合法、专业的应收账款催收措施,进一步缩短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
4.探索开发利用信用信息资源的方式。引导、帮助企业加强交易相对方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行业协会、园区、商圈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的合作,开发利用包括交易信用信息在内的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探索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模式,加强与本市个人、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二、申报单位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包括:(1)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各类行业协会;(3)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或管理公司);(4)商圈、商城主管部门(或管理公司)。
2.申报表中至少应填写五家拟列入试点范围的企业(企业规模不限),并在“项目主要内容”中注明每家企业的试点内容。
三、专项资金扶持
1.对确定的试点项目,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将给予一次性的资金扶持。每个试点项目的专项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同时申报单位须按照1:1以上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2.对被列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市征信办将在试点经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1)属于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或者《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6号)所列九大领域的企业。(2)试点内容中有使用信用产品的明确计划或者与经市征信办、江苏省和浙江省信用办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具体名单请见上海诚信网www.shcredit.gov.cn)开展合作的具体框架。
3.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确保试点项目顺利完成。为配合市征信办对试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验收评审,申报单位需向市征信办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市征信办将全额或部分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上缴财政。
四、申报材料
1.填写《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试点)申报表》(见附件,可从上海诚信网下载)一式四份。
2.提供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以及拟列入试点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
五、申报程序
1.2009年11月27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市征信办,同时提供申报表电子版。
2.市征信办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试点项目,并在上海诚信网公布。
3.市征信办向试点单位发出通知,试点单位与市征信办签订计划任务书。
4.市征信办拨付专项资金,试点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实施项目。
 
附件: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试点)申报表
 
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联 系 人:陈  思、曹晓冬
联系电话:61122807、61123238
电子邮箱:schen@shanghaiit.gov.cn
地址邮编:巨鹿路915号1711室,200040
 
 
 
注: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第三批试点)申报表请至网上办事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