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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下月出台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7-10-30 00:00:00

      近日,我省发布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市相关部门正在对规则进行细化,具体实施办法将在下月出台。
  据了解,从2001年以来,我市开始逐步建立个人征信系统,2006年1月纳入全国统一运行,目前我市大部分银行都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纳入审查个人贷款的必备程序,并将信用记录的好坏作为是否发放贷款或确定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的重要依据。 
  按照新办法,个人信用将成为市民的“第二身份证”,主要内容包括据以识别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与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履约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信息等。新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再局限在经济活动范围内的信贷信息,还包括一些个人基本社会信息、个人遵守法律法规的信息(如违反交通规则的信息)、与公共事业单位之间履约信息(如拖欠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的信息)等等。 
  为了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新规定还设定了异议程序,即如果被征信人或者用户认为个人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提供证据并要求予以更正。

来源:扬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