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 正文

浙江:三类信息严禁信用服务机构采集

更新时间:2007-09-12 00:00:00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出台制度对新发展起来的信用服务行业加以规范。规定信用服务机构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禁止采集三类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印发实施的《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从事信用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商账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可通过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向省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查询信用信息;向被征信主体采集信用信息;向拥有被征信主体信用记录的商业机构等组织或个人采集信用信息;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公共媒介、数据处理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行业组织等机构采集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采集方式。 
  同时,《暂行办法》禁止采集以下三类信息:个人的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归属、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主体受到歧视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被征信主体同意才能采集的信用信息而未经被征信主体同意;法律、法规规定的需保密或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据了解,浙江信用中介服务业绝大部门在2000年后建立。截至2006年底登记在册的有35家信用中介机构(不包括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分布在杭州、宁波等地,中介从业人员达550多人。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