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档案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省人大的官方网站——广东人大之窗(http ://www.rd.gd.cn/)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工商、税务、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布。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条例》规定,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组织的档案和公民履行公务形成的档案归国家所有。非国有单位的档案归该单位所有。公民在非履行公职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和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公民个人所有。地方国家档案馆保管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型档案,进馆后即可向社会开放。
公民凭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凭回乡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单位、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应当经档案馆或者保管档案单位同意,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
来源:深圳信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