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是端正社会风气,塑造青海新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是传承诚信美德、弘扬先进文化、营造互信互利信用氛围的实践要求,是改善招商引资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更是积极推进建设富裕文明和谐青海的重要内容。按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的总体要求,我们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健全有关信用制度和标准,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建设信用征集、评估、查询、公示、管理网络系统,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工作平台。力争用4年左右的时间构建以政府信用建设为先导,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到2010年,各级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公信力明显提升;各类企业的信用管理和商务信用水平明显提高;公民诚实守信的社会公德明显增强。市场交易秩序和投资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初步建立;经济生活中的违法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必须努力做到“四个基本形成”,完成 “三项重要任务”,实现“四个新突破”。
一、四个基本形成
一是基本形成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需求。政府、企业、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都能普遍运用信用工具,查询信用报告,使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在信用制度的支持下得到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是基本形成有一定规模的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建立起既有权威的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服务的独特第三方信用服务体系。
三是基本形成相应的信用法规制度。在有效地对信用行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不断建章立制,完善已有的规章,使信用管理和诚信活动有法可依。
四是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约束机制。加强行政管理和督察的力度;惩戒偷逃骗税、恶意合同违约、拖欠债务、欺诈和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
二、三项重要任务
通过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的互促共进,全面提升我省的社会诚信度,培育和建设“诚信政府、诚信企业、个人”。
一是全力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以建立法治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重点解决政策不透明不规范、向社会承诺事项不兑现、行政执法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突出抓好诚信企业建设。以信用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身份证明和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系统、服务系统和管理系统。
三是积极开展诚信个人建设。重点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
三、四个新突破
(一)要在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上实现新突破。
1、通过认真梳理本部门的信用信息目录,提出工作方案,抓紧建立行业或部门基础数据库,广泛征集、及时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数据。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
2、由省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依托青海省信息中心的网络平台,建设青海信用网络体系,开展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工作。
3、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广泛使用,逐步实现部门之间、省、州、市之间的联网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要在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上实现新突破。
1、建立健全有效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自主申报信用信息机制和维护企业形象的自我约束机制。以资金、质量、营销等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强化内部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全省国有企业(控股、独资)、上市公司以及有规模的民营企业应设立内部信用管理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内部信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2、积极推进以信用为中心的企业文化建设,将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渗透于企业的价值观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培养和塑造企业的良好信誉,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四大支柱和耳大优势产业的企业应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做出表率。
3、积极推动企业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采取自主选择信用形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信用监督,培养企业善于运用信用手段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和外部矛盾的本领。政府、信用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各界要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理顺信用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为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全省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作为评价企业治理和管理状况的重要指标,对拟上市的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等必须进行强制信用评估。
(三)要在规范管理中介服务上实现新突破。
1、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相应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加强自律”刊要求,承担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的信用征信、资信评级、担保、保理、商账追收等业务,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和工作流程,实现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化制度化。
2、不断完善对评价对象的跟踪、调查和保密机制,动态地调整评价结论,使评价结果能体现出信用的市场效应,保证评估结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3、通过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和诚信评价制度等措施,促其诚信经营。采取有效的市场准入管理策略,完善配套服务,大力发展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4、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管理,明确中介机构信用工作范围和对象,严格信用中介机构资质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考核,对出具虚假报表、虚假评估、虚假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注销其执业许可,对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
(四)要在建立信用监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上实现新突破。
1、不断完善企事业单位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一贯守法经营的诚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年检商检、招标投标、信贷、担保、工商注册、税务报关通关等方面给予优先或给予支持。
2、对故意逃废债务、拖欠工资、恶意违约、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提供或者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重点监管。
3、对企业经营活动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社会公示、网上公告、警告、取消市场准入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