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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公开

更新时间:2007-06-01 00:00:00
   偷逃税款、拖欠社保费、拖欠工资等企业劣行,都将由行政部门予以公开。近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修改稿)》,对行政部门如何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制定《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旨在解决目前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据了解,目前广东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掌握60%至80%以上的企业信用信息,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部门和单位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活动不正常,企业信用信息资源难以共享,从而导致企业信用缺失问题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行政部门应依法对掌握的几类企业信用信息予以公开: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产品服务的认证情况、产品的监测、检验、检疫结果等;企业获得的荣誉,如著名商标,免检产品等;企业的“劣行”,如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记录,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拖欠员工工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等。

    针对有些部门出于利益关系等原因,不主动提供或者拒绝公开企业信用信息等情况,修改稿规定,应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