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增强药品经营企业信用意识,全面推进全市药品流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宁波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信用分类监管暂行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零售药店的基本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该局对其实施的GSP认证检查情况、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情况、监督抽验情况等。宁波市将根据信用档案的情况将零售药店分为A级(守信)、B级(基本守信)、C级(失信)、D级(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根据该暂行规定,15种情形被列入了不良行为,包括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或虽在岗但未履行职责;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处方未经审核调配销售;药师在销售药品时有误导、欺骗消费者购买药品现象;未履行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职责;药品广告宣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或药师挂职、兼职;为他人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票据等便利条件;从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岗位能力测试或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等。
宁波市将根据不良行为的影响和危害程度,把不良行为分为轻微不良行为(是指因违法违规轻微被书面责令限期改正)、一般不良行为(是指因违法违规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入零售药店的信用档案。
来源: 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