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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速

更新时间:2007-05-09 00:00:00

    2007年6月前,长三角首批11个试点城市将率先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

   2009年,长三角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构建完成,将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用、互认和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
    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步伐,上海、南京、杭州等首批11个试点城市将在今年6月前率先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2009年,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构建完成,将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用、互认和有关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同时发布的《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纲要》,将作为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设计和实施的依据,明确了系统建设目标和具体工作要求。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目标确定

    2007年,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发布平台,初步实现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查和互用。

    2008年,完成信息交换平台、整合平台和展示平台的建设;以“两省一市”建设企业信用手册为基础,采用互联网络和智能卡(IC卡)相结合的技术,完成信用手册的数字化管理,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设企业、执业注册人员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及其信用行为、业绩等信息数据的互通、互用和互认。

    2009年,构建完成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互用、互认和有关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的实时共享。

    四项要求确保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目标实现

    首先是加强组织领导。在建设部的领导下,“两省一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建立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协调工作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和整体推进工作。

    二是落实建设资金。要在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平台的同时,抓紧行政辖区内建筑市场监管系统的建设,并要求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系统间的数据交换。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和监管系统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应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

    三是确定近期试点城市。作为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的首批11个试点城市,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扬州、杭州、宁波、温州和绍兴等市,要在2007年6月份前实现信用平台建设的近期目标,率先实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同时积极开展其他地市的推广应用工作,试点城市和非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将本地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报等信息及时传送至省级平台发布。

    四是建立考核制度。“两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考核通报制度,加大对信用信息平台应用和本地监管系统建设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力度,对按期实现计划进度、建设工作取得实效、信用信息采集及时准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和信用信息采集不完整不准确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批评、通报。

    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遵守“四个统一”原则

    一是统一信用数据标准和采集对象原则。数据采集标准以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统一的信用数据标准进行采集。在“两省一市”的行政辖区内注册的建筑类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在三地建筑市场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的非长三角地区注册的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都是长三角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的对象。

    二是统一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原则。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将及时、准确发布各试点城市建筑市场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信息以及企业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长三角地区有关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起始时间为2005年1月1日。

    三是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维护原则。信息平台采用两级管理结构,各试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均链接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系统,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身份认证的方式登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维护工作。“两省一市”分别负责管理、维护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长三角区域中心数据库设在上海,并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心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

    四是统一信用信息平台运行成本分摊原则。信息平台在推广应用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使用系统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单位)按成本适当收取项目开发和实施费用,以用于支付平台研发、推广应用和维护费用。信息平台正式推广应用后所需的运行费用,可以通过向政府申请财政预算和利用信息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获得,以确保信用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