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闫冰竹: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闫冰竹认为,由于我国信用评级产业发展时间较短,评级机构质量参差不齐,未来仍需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
首先建议建立规范的监管机制。制定科学一致的监管制度,包括对评级机构资质的认可标准与认可程序,并对存续资格进行动态管理;规定评级机构的从业范围、执业行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明确评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管方式及违规处罚条款。
其次,要完善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实践。一方面,要优化利益冲突管理。评级评估服务、咨询顾问业务等与评级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建议在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评级分析人员不得在进行信用评级的同时从事以上业务;对于并不严重的利益冲突,可采取灵活的监管方式,让市场参与者、监管者知晓,并自行判断该利益冲突是否会对评级质量造成影响。另一方面,规定信息披露的标准。完善相关文件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完整填报和随时更新规定格式的表格,对于在表格中无法披露的涉及评级行为变化的信息,监管部门可以建立数据库统一公开披露。
同时,要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程度。建议主管机构梳理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清理过度依赖评级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弱化外部评级作为刚性准入标准的程度;建议严格限定法律、法规对信用评级援引的范围;建议提高监管者以及大型金融机构自身对信用风险的判断能力,从而降低信用评级行为对市场风险的放大作用。
失信“黑名单”尚须“硬配套”
全国政协委员曹义孙: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黑名单”制度在实施中要形成联合惩戒的威力,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的支持与保障。要实现既惩治失信者又不侵犯相关主体权益的目的,需要建立信用信息生成与核查的责任制度,对失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减少或避免信用信息本身错误。
失信“黑名单”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政府出台信用信息生成与核查方面的规程要求及系列责任制度,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的严格管理,确保“黑名单”的真实可靠。同时,政府需要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包括信用信息生成人员和核查人员的规定、权限及其责任制度,信用信息提供者的申报程序及其责任制度,从而形成信用信息生成的沟通与确认机制,确保发布的失信信息准确、真实,避免虚假信用信息或未经核准的信用信息上网曝光而对相关人员造成无辜伤害。
目前政府部门各个系统虽都有较为先进和完备的信息平台,但不同系统之间还没有完全实现实时对接与信息共享。要打破当前主体信用信息分散和征信系统条块分割所导致的信息“壁垒”和“孤岛”问题,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贯彻信息共享原则,破除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强化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责任。
尽快完善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机关不公开信用信息违法责任规定,明确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司法部门、公共事业机构的信用信息公开义务,对不公开的违法责任给予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目前,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于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统一规定为5年。但该规定对不同程度和性质的失信行为进行同一标准管理有失公正,不利于严惩重度失信者、警示一般失信者。国外对于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也多是根据其社会危害轻重做出不同规定。
建议对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做出区别规定。这种区别规定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失信性质及其危害性,把失信行为划分为特别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轻微失信行为等类别,与此对应规定不同的信息保存时限,突显区别对待的公平原则。
另一类是根据社会成员类别进行分别规定,对担任社会要职或高收入者,失信保留的期限要长于一般社会成员。区别规定不同性质失信信息的保存时限,符合公平惩罚原则,不仅社会成员易于接受和认同,而且有利于发挥信用记录的警示、教育、引导与惩罚作用。
来源:中国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