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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10月起实施企业年报公示 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更新时间:2014-10-10 00:00:00
 

    重庆916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重庆将要从今年101日起正式实行企业年报公示制度,加大企业的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助推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据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主要内容有信息公示制度、信用约束机制、信用修复机制三大机制。

  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应当公示其年度报告和即时性信息。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性信息的,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公示其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和政府部门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信用约束机制。将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将实现企业信息共享,真正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信用修复机制。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纠错,修改前后内容需同时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相关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工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条例》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的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还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市场主体的责任,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进一步廓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扩大企业信用约束;进一步推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提高政府监管职能。

  市场主体应注意年报时间、对象与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11日至6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据了解,由于《条例》及配套规章实施时间较晚,2013年年报报送时间为2014101日至2015年月30日。2014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为201511日至2015630日。

  2013年度报告对象为20131231日(含123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参加以前年度年检验照、但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应当依法报送2013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

  2014年度报告对象为20141231日(含123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依法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各类企业,应当补报后方可报送2014年度报告;未依法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报送2014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gov.cn)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公示或不公示年度报告。如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如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向所属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所将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年度报告的内容录入综合业务系统,由系统自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报送年度报告。

  鉴于今年101日《条例》才正式实施,今年暂不开展信息抽查工作,明年年报结束后一并进行。工商部门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市场主体来确定检查名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实、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情况。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也将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此外,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年报信息公示义务的,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任职将受到影响,具体来说就是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外资企业明年228日之前未换发新照,不得进行年报申报公示。

据市工商局外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渝外资企业在明年228日之前,老版编号营业执照都要换发成新的营业执照。228日之前,仍未换发新照的外资企业,都不能进行有关企业年报及其他信息申报公示,必须企业到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之后,才能进行正常的申报和公示。但外资企业中的外企常驻代表机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列》暂未将其纳入年报公示范围,为方便其顺利的申报,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年报申报,但不对外公示。外企常驻代表机构要在每年的31日至630日期间,向相应的登记机构提交纸质的有关报告。

 

来源:人民网·重庆视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