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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3月15日起实施

更新时间:2013-01-31 00:00:00
     信用卡还款信息被泄露,个人征信信息被买卖?3月15日之后,这些征信业乱象将有望被杜绝。近日,酝酿十年之久的征信业法规条文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央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炉,3月15日起实施。《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出多项规定,包括采集个人信息应经过本人同意,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等。
  个人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
  所谓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简单地说,就是收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业。而近年来,个人信息被倒卖俨然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非法采集个人身份证、贷款及信用卡还款信息的情况日渐增多。
  为此,此次《条例》对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作了多项规定。譬如,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宗教信仰、病史、收入、不动产等信息。个人对本人信息则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不良信息保存期不得超过5年
  在《条例》中,有一条规定备受关注,即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对此,央行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之所以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考虑到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在听取多方意见之后,《条例》将不良信息保存时限定为5年。
  据了解,目前国际上对个人的不良信息一般都设定了保存时限。例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则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个人征信业务机构设立门槛高
  对于个人征信业务机构和企业征信业务机构,《条例》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而个人征信业务机构的设立门槛高出很多。
  据记者了解,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设立,除了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对此,央行的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这是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
  企业征信业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则相对宽松,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
 
来源: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