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为主管部门
■ “强调对个人信息的规范采集使用”
酝酿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终于要出台了。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惯例,该条例经简单修订后将很快发布。
据悉,征信条例立法起始于2002年,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十几个部委参与建立了征信工作小组,开始研究提出《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地方政府征信管理办公室曾先后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部法规,进入有法可依发展的新阶段。”一权威征信业人士昨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央行相关负责人在最近一次内部会议上表示,《征信管理条例》可在年内正式发布。
一般商业征信机构设立门槛降低
草案对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活动作了规范,并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相应的审批程序,明确了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范围和行为规范,明确了信息主体的权利。
一位参与草案多次意见征求的业内人士透露,草案对个人征信信息的采集使用着墨较多,强调如何保护个人征信信息、怎么规范使用。
他并透露,比对此前的几次征求意见稿,之前的征求稿要求所有出征信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都至少要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尔后放宽了这一要求,修改为从事债券等资信评级的信用服务机构注册资本金需达5000万元、服务一般企业的商业征信机构注册资本金则无需达5000万元。
“几次意见征求对商业征信有所放开,也就是这类专为公司与公司之间交易而出具针对其中一方公司的独立信用报告的机构。”上述业内人士称。据了解,一般征信业务被划分为四类——资信评级、商业征信、个人征信和信用管理。
多个配套措施待制定推出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今年10月在出席征信信息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暨两岸三地征信业务交流研讨会时表示,目前在金融领域初步形成了以企业征信、个人征信、资本市场评级、信贷评级为主的信用服务体系;信用产品涵盖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债券评级、借款企业评级和担保机构评级;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征信管理体系,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征信宣传与征信教育工作;建立了征信异议处理制度,切实维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根据央行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人民银行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中,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数约8亿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达2.4亿次;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共计1800万户,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达6930万次。
专家表示,下一步,条例的相关配套措施有待加快制定和推出。
银监会纪委书记杜金富今年4月份曾撰文指出,除上述草案,2012年还将尽快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研究制订《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证券、保险信息首先纳入征信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的覆盖范围已经扩围,
据金融时报报道,中国平安旗下各专业公司将正式加入央行征信系统,中国平安也将成为首家介入央行征信系统的保险公司。根据央行征信中心和中国平安签订的合作协议,采取整体接入、逐一实施的方式,首次接入的是平安产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部分,下一步将是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平安不仅要按照规定及协议约定遵守征信系统查询的有关规定,而且还要向征信中心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履行相关义务。”平安产险相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时任央行副行长、现任银监会纪委书记杜金富于今年4月发布在央行官方网站上的文章,要率先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上,逐步纳入保险、证券等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业征信服务。
“统一的征信平台指的就是央行征信中心。”上述受访的业内人士说。
杜金富在上述撰文指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全面规范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使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公开的信用信息与非公开的信用信息区分及使用缺乏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及地方规章建设水平不一,有的还相对滞后。
杜金富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基础性工作做起,可分为两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的工作包括完善法规与制度框架,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制定信用标准,率先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使逐步完成信用信息分类等。
第二阶段的工作侧重于加强机制建设。具体包括健全政务信用档案体系,依托各行业、各地方信息系统,完善社会成员的政务信用信息档案体系,形成多个信用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通过共享覆盖各类主体,完善各征信系统,实现非政务信用信息的全覆盖,即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在行政管理行为中,切实体现对诚信相关内容的考量,奖优罚劣,形成全社会的诚信行为规则,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规范信用信息应用,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