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共同主办的“信用长三角”第三届高层研讨会于8月4日在南京举行。会上,“三省一市”信用管理部门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
长三角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协议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积极促进沪浙皖苏四地信用服务机构交流和合作,加快打造“信用长三角”区域品牌和形象,本着资源整合、服务共享、相互支持、协同发展的原则,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和江苏省信用管理部门就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工作达成共识,签订如下协议:
一、 在四地对信用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的基础上,建立信用服务机构跨区域服务的备案互认机制
信用服务机构在沪浙皖苏四方中任一方备案的,其他三方均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条件下予以承认,并允许其在本方辖区内开展相关信用服务业务。
沪浙皖苏四方信用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初通报辖区内信用服务机构备案情况,并提供各信用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产品、服务方式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提出信用服务机构推荐名单。
信用服务机构在异地从事信用服务活动时,当地省、市信用管理部门应做好必要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特别是在公共信用信息获取等方面提供支持。
二、 相互推荐信用服务机构
四地信用管理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包括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特定信用服务市场的开发条件,以及信用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各方信用管理部门均可向其他方推荐本方信用服务机构进入对方特定市场。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条件下,重点扶持四地信用管理部门特许和推荐的信用服务机构。被推荐的信用服务机构在外地特定市场开展经营活动时,享受当地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三、支持四地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加强合作
四地信用管理部门引导支持本地信用服务机构,特别是特许和互相推荐的信用服务机构,以《长三角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框架协议》为基础,积极开展服务、市场、人才、技术等多层面、多样化的商业合作,努力形成沪浙皖苏信用服务市场共同繁荣,信用服务行业联动发展的生动局面。
四、 协同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跨地区信用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公司治理结构、服务资质、产品质量等方面重大变更或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专业能力和素质的事项的,其备案地信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其他三方信用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和处理决定。
信用服务机构在沪浙皖苏四地进行跨省(市)经营活动,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接受当地政府信用管理部门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跨省(市)从事涉嫌违法违规活动,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包括信用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或被当地客户投诉的,当地信用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其备案地信用管理部门,并要求协助调查处理。
五、 本协议由沪浙皖苏四方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沪浙皖苏四方信用服务机构跨区域信用服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由四方本着互信互谅、互助护动的原则协商解决。
六、 本协议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在南京签署,一式四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