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4日通过了《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陕西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未经本人书面同意,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征集个人收入、存款、纳税数额、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
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服务推广应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企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查询方式披露。企业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披露期限为3年,披露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3年的转为档案保存。个人提示信息中的不良记录查询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