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发生七种情形之一的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这七种情况包括,发生重大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多次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等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谎报、瞒报事故或逃逸的;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由市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监管局网站对外发布,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相关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合格的,从“黑名单”中解除并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来源:半岛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