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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率先建立药品销售人员诚信档案

更新时间:2007-01-23 00:00:00

据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刘骁悍副局长介绍,近年来,该省在查处假劣药品案件时发现,违法分子利用挂靠或盗用合法企业资质等方式从事非法购销药品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极大地扰乱了药品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
      刘骁悍副局长指出:“对药品销售人员建立诚信档案,首先是在全省营造诚信的药品经营环境,提高销售人员的自律意识,做到守法经营。其次是以道德规范来弥补有关法律细节规定上的空白,销售人员不诚信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据悉,今后凡是河北省从事药械销售的人员,一旦被查出违法从事药械经营活动的,将被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列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停止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其中,从事假药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销售假劣药品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相关企业和企业的法人、质量负责人,将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
      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环节
 
    目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药械经营企业自即日起对本企业内部销售人员进行清理,清除挂靠人员,对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同时要求,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各药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合格的销售人员进行备案、有违法行为的销售人员不予备案。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该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销售人员名单及销售人员违法违规情况,以供社会查询。各药械使用单位应在核实销售人员合法身份后,再与该单位建立业务关系。与未经备案的销售人员建立业务关系的,一律按照从非法渠道采购药械处理。此外,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还规定,药械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更多单位兼职。
      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处,该处吕骏轻处长给记者演示了一下该查询系统——当点击进入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页时,衡水市药品批发企业销售人员备案查询系统就可以通过姓名查询、上岗证号查询、身份证号码查询等三种手段,查询药品经销人员是否有正式单位、单位信用资质如何、本人信用资质等多种资料。消费者如果发现违法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的人员或生产、经营企业,均可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据吕骏轻处长介绍,医药领域非法经销问题虽说从终端上来讲消费者是最大的受害者,但从营销过程来看,具有正当经营资质的合法经销企业则是最大的受害者。很多企业为了眼前利益和一点蝇头小利,为非法经销人员提供企业资质并代开发票。然而,在销售过程中又无法实现有效监控,致使假、冒、伪、劣药品混杂其中。
为此,在2006年6月,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秩序,严把药品质量关、堵塞药品质量管理漏洞、确保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曾下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的通知》,规范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发票的管理。《通知》要求:“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药品购销活动中不能提供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及药品清单内容提供不齐全的一律按照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论处;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建立药品销售人员和经营企业业务票据印章(印模)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凡因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疏于管理,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而造成假劣药械流通、使用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同时还规定,发票应附药品清单(出库单或销售单),发票和药品清单的品名、品种数量及金额应一致。清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通用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商、生产批号、销售和购货单位、复核人等内容。这就从制度上明确了药品经营环节的责任、杜绝了药品经营单位私开乱开发票问题、堵住了违法分子利用挂靠或盗用合法企业资质从事非法购销药品活动的漏洞。
     
非法经销商无法遁形
 
    石家庄市一家药品批发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说:“过去,确实有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企业资质和代开发票的药品经营企业。但现在发票管得严了,没人再敢替别人代开发票了,弄不好就没法在这行混了,没准还要吃官司,这其实对我们企业来讲是好事情。”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早已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四条对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要求必须经过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可以说,要求不可谓不严厉,要取得经营资格的确也不是件容易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那么,是什么原因令这么多已经获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珍惜这得来不易的经营权而去为别人代开发票呢?又是什么原因使那些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人往这里面挤呢?
      吕骏轻处长一语道破天机:“一个字,‘利’,就是利益的驱动。”据记者走访的几家药品生产及经销企业介绍,现在市场上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但药品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却并不是直接的获利者,真正的利润正是被那些没有经营资质的“医药代表”甚至某些医生揣进了腰包。建立药品销售人员个人诚信档案,将使药品非法经销人员和假冒伪劣药品无法遁形。

来源:中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