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昆明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将建立一个公民个人社会信用数据库,通过这个数据库,市民的个人信用度将一目了然。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个人在贷款、使用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赊销、担保、合同履行等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与信用有关的交易信息,以及与个人信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强制执行信息等社会公共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平台不得收集包括民族、宗教信仰、所属党派、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纳税数额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什么时候能派上用场?比如金融机构向被征信人提供信贷、保险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被征信人提供赊销、租赁、担保等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对被征信人提供服务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查的;职业律师和公证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但是除司法机关的调查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情形外,要查看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应征得被征信人的书面同意才行。被征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也能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
昆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严格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防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平台的非法入侵。如果出现工作人员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用信息,以及捏造、擅自更改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将由行政监察、人事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