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规定》明确表示,保险机构必须要在获得保险营销员合法授权的条件下,才能向征信机构提供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而保险营销员则应与所在保险机构签订《服务承诺书》,向保险机构提供个人执业信用信息,并授权征信机构将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同时《规定》还要求,保险机构、征信机构在采集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时,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执业信用信息。
上海保监局表示,将借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推进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及研究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探索“无理由退保”试点工作。
来源:中国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