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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良信用纪录亟待立法

更新时间:2008-06-20 00:00:00

   个人信用记录,不知不觉中已经开始介入公众的庸常生活。
   四川省绵阳一市民使用网上银行支付时,意外发现信用卡被冻结了。经查,原因竞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尽管责任方予以更正,可仍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中心留下一个“不良记录”,其信用卡在某月某日被冻结过。
    虽然,我国已经为1300多万户企业和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个人信用档案,但33.1%的人对其作用并不了解,69.7%的人不太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并会被列入记录档案,更有83.9%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值得追问的正是,谁有责任提示我们的信用风险,谁又有权认定公民的不良信用纪录?(2008-6-9中国青年报)
    早在1830年,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就在英国伦敦成立。今天,英国的个人征信信息已经覆盖了包括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不诚实信息、信贷诈骗以及逃废债务等各个方面,成为监督个人诚信度、衡量个人信用情况、为银行及商家与个人交易提供诚信参考的重要依据。美国不仅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严密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系统及其管理办法,还有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如《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等。(2003年10月1日青年时讯)成熟健全的公民信用制度体系,既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也是社会法治文明的结晶。诚信乃是我国几千年来极为重要的传统道德规范。“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者,天之道;诚之者,人之道也“,“言必信,行必果“。这些传统箴言,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炎黄子孙。
    然而,作为农业文明和乡村熟人社会,我们却远远未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用信息系统。结果,信用制度的缺失已成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严重滞障。商务部所做的一项调查,我国企业因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国家年财政收入的37%,此外更造成发展环境恶化,社会关系失调,直接影响着统一、协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甚至劣币驱逐良币,导致信用优良的经济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自动放弃优良原则。
    一位美国商人说:一个人可以失去财富、失去职业、失去机会,但万万不可失去信誉。因为,个人信用制度不仅是公正的透明的,且失信的成本昂贵。如果一个人有过不良纳税记录,那么这一记录将永远伴随着他,当他去求职、去买保险、去开公司、去买汽车,几乎无论他做什么,无论他到哪个州,这一污点都无法抹去,他将因此而四处碰壁。事实是,只有建立权威透明的信用系统,让不讲诚信的人付出高昂代价,才能遏制不讲信用不择手段谋取私利的侥幸心理,才能使国人讲诚信蔚成风气。
    近年来,我们的一些地方和行业开始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不仅银行系统开始为用户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去年初,央行和信息产业部已经达成协议,电信用户的缴费记录将进入个人征信系统。2008年1月8日,北京市路政局宣布,该局已与中国人行签署协议,北京市机动车车主的养路费缴纳情况将进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事实上,应用范围也日趋广泛。2007年上半年,通过查询“信用档案”,商业银行拒绝的个人信贷申请笔数占申请总量的10%。一些地区在审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一些单位在进行公务员录用和任用考核时,“信用档案”也是一项证明个人信用的重要工具,让人对此实在不可小觑。
    然而,当下的信用系统建设却十分滞后。不独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缺乏系统的关连性,缺乏中立公正的信用评估机构,不仅导致信用信息分散零乱不成系统,甚至尚缺乏相关的立法,从而导致了征信系统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缺失。比如,确认公民不良信用记录需要法律授权,需要透明公开的认定和操作程序设定;而公民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在提交基础数据库之前,必须有一个公开的信息平台,让当事人知情,有申辩的权利和救济的渠道,甚至需要有一个中立的、权威的第三方进行审查,复核,唯有如此,方能保证信用记录公正性的原则。要做到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基本确认和有效保障。

来源: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