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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方案(暂行)》(讨论稿)

更新时间:2008-01-18 00:00:00
一、服务目的
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降低信息查询成本,简化查询流程,提高行业工作效率。
 
二、服务提供
受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委托,上海市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该系统的运营方,以下简称系统运营方)向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开放企业信用查询服务。
 
三、服务对象
在征信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会员名单详见附件1
 
四、查询要求
1.会员单位必须使用由系统运营方所提供的ID账号和密码完成注册程序;
2.会员单位应根据注册表格的要求向系统运营方提供最新的、全面的和准确的本单位信息(具体信息字段另定),并定期对这些信息进行更新以保证其时效性;
3.如经证实,会员单位提供的信息是不真实、不准确、过时或不完整的,则系统运营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会员单位的帐户并拒绝在当前或今后继续提供查询服务;
4.会员单位要对所有以会员单位帐户和会员单位的名义进行的活动负责,“会员单位”包括通过会员单位的帐户使用查询服务的所有个人或机构,如果因为密码和帐户名的泄露造成任何损失,相关会员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5. 会员单位同意,一旦发现任何未经授权使用会员单位的帐户和密码的行为,或任何危及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及其它会员单位安全的使用行为, 会员单位应立即通知系统运营方;
6.会员单位通过本系统所查询到的企业信用信息,都应根据《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使用。
7. 会员单位必须对从系统运营方获得信息的使用独立承担后果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所有会员单位提交到系统运营方的信息,除了会员单位明示应当按照数据保密的条款予以保密的以外,系统运营方将全部视为会员单位同意系统运营方根据《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使用。
 
 
 
 
五、可供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字段
1.企业基本信息(辨识信息、联系方式、经营概况、提示信息)
2.法定代表人信息
3.公众纪录信息(法院、行政处罚、信用等级)
4.媒体披露信息
 
六、费用说明
1.从查询服务开通日起的半年内(2008.1——2008.6),会员单位均可凭指定的会员ID登录本系统,免费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仅限上述指定信息字段)。
2.从2008年7月开始,系统运营方将向所有使用查询服务的会员单位收取信息查询费,费用为人民币    元/次(也可按各会员单位自身要求采用包月或包年的方式付费。对于包月或包年的会员单位,将给予一定的费率优惠)。
 
七、知识产权
1.系统运营方保留同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产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在中国适用的国际条约、双边条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2.若系统运营方发现会员单位存在侵犯系统运营方所享有知识产权的行为,系统运营方有权立即终止会员单位对查询服务的使用;
 
八、免责条款
1. 由于会员单位的滥用查询服务或其内容或其它违反本条款、法律的行为而招致的对系统运营方及其关联机构的任何索赔、请求或诉讼,会员单位有义务为其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
2. 对于因上述索赔、请求和诉讼而使系统运营方及其关联机构之一遭受到的损害、伤害、损失以及费用支出(包括全部诉讼及律师费用),会员单位保证作出全额的补偿;
3. 因会员单位对查询服务的使用而与其他会员单位发生争议、请求和诉讼时,会员单位同意在法律许可的最大范围内免除系统运营方及其关联机构可能承担的债务、义务或费用支出。
 
九、试行服务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是系统运营方推出的试行服务。考虑到该服务是对企业信用征信业务服务模式的新探索,系统运营方保留将来对该服务进行全部或部分的改进、修正、暂停、中止和终止的任何权利。
 
十、特别提醒
系统运营方仅根据上海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储存的相关信息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上海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储存的相关信息因信息更新周期和企业自行申报等原因,可能存在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式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请谨慎使用获得的被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运营方建议向有关国家机关核实有关被查询企业的信息,系统运营方获得的被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该仅供参考,不起任何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