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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8-04-30 09:09:00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关于收取会费的规定,制定如下会费收取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支出;

(四)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事业开支;

(五)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六)《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3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10000/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每年在入会月份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之内缴纳当年度会费;

(三)会员会费统一汇至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指定账户;

(四)协会收取会费后,统一开具由民政部印制、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除名时,已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第六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二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