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关于收取会费的规定,制定如下会费收取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支出;
(四)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事业开支;
(五)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六)《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开支。
第三条 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3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会员单位:3000元/年。
第四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每年在入会月份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一个月之内缴纳当年度会费;
(三)会员会费统一汇至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指定账户;
(四)协会收取会费后,统一开具由民政部印制、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五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被除名时,已缴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第六条 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