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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开展上海市信用服务机构推荐扶持发展名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5-04 00:00:00
 
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在政府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市征信办将原在沪的征信机构到市征信办备案登记的职能转到我协会,并改成用发展名录的方式进行登记。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促进本市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按市征信办的要求,根据自愿的原则,协会现正式启动上海市信用服务机构推荐扶持发展名录申报的工作,请各单位按照我协会三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的《上海市信用服务机构推荐扶持发展名录实施办法》进行重新申报,并需每年登记一次。(申报表格可至网上办事-文件下载中下载))
注:1、请及时申报发展名录,以免影响将出台的2015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市、区有关的专项资金的申报。
2、请各单位将申报资料于5月18日前寄至协会秘书处(东方路1359号2号楼6B),以便及早拿到发展名录登记证。
 
联系人:倪毓琳、朱晓玲、高远
电话:50396501(兼传真)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附:上海市信用服务机构推荐扶持发展名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促进本市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经工商注册登记,通过采集、加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及从事信用相关经营性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信用相关活动且自愿加入名录并已经成为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员的信用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名录的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列入名录,并分类管理。
第五条  列入名录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经营范围不同分为两大类。
(一)第一类指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为第三方提供信用调查与评估、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与培训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一类信用服务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经营年限满三年及以上;
(2)      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4)信用服务机构应具备专业团队且专职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
(5)从事信用服务相关行业工作经验两年(含)以上的应不少于专职工作人员总数的50%;
(6)信用服务机构应具有符合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第二类主要是指在公司业务中大量使用信用产品或者在公司业务中包含信用服务或者经营范围包括信用服务并且设有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独立法人机构,如互联网金融征信公司、商帐管理公司、信用保理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公共征信平台公司、大数据信用服务公司等等。
第二类机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经营年限满两年及以上;
2.    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最近2年没有发生过主要责任在公司并且没有解决的投诉事件;
4.    信用服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的任职条件;
5. 信用服务部门专职信用的工作人员应不少于8人;
6.在产品的研发、加工等业务环节,与第一类机构保持密切合作。
第六条 担任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信用服务或金融、经济、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3年以上;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如律师、会计师证书等等)及管理能力;
(三)最近3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条  信用服务机构申请加入名录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录申请表;
(二)年报;
(三)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公司服务规程、技术标准、从业守则、保密制度等业务规则;评级报告和质量评审的工作流程等;
(五)组织机构设置、人员基本构成和高管人员说明;
(六)机构及高管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提交上列材料各一式两份,均需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
第八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信用服务机构应作出如下承诺:
(一)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三)公示登记及年报信息,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四)积极参与本市诚信体系建设,自觉维护行业公信力。
第九条   列入名录的信用服务机构,将由协会向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参与如下项目:
(一)申报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二)推荐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信用建设项目;
(三)优先获取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信息。
第十条  协会自受理加入名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在上海诚信网和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已加入名录的信用服务机构,每年12月31日前向协会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协会定期在协会网站和上海市诚信网向社会公示信用服务机构扶持发展名录及年报相关信息;协会定期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录入名录的信用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服务机构,协会应将其移出名录:
(一)机构及其高管、股东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经核查,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瞒报情节严重的;
(三)被投诉三次及以上且核实无误的;
(四)不能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五)不同意将年度报告公示的。
  被移出名录的信用服务机构,五年内不得申请加入名录,相关信息记录将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已录入名录的信用服务机构的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该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协会申请信息变更手续,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协会应及时核实,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已录入名录的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或者不再从事信用相关业务等情况时,应该在拟终止之日前20日内向协会提交退出方案。
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对名录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应提交异议申请表及相关补充资料,协会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三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自2015年4月28日起实施。